陕西油田案:律师面临牢狱之灾- -| 回首页 | 2005年索引 | - -“治肾新药”伤人案一审开庭

你为刀俎,我为鱼肉?

                                      

  ——税务局和银行的霸王行径

  我一直以为,国家的税务部门是为人民服务的,因为他们宣传咱们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嘛。可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因为自从我接触了财务工作之后才发现,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一样是老百姓的大爷。你给他们缴税还得低三下四,他们可是美其名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履行义务如果都要装孙子,那老百姓还怎么做这个国家的主人翁啊。

  当然,如果说那些在税务上玩了花样,想偷税漏税沾点便宜的,你税务部门对他们吆三喝四的,那还可以理解,因为他们要得便宜就一定会装孙子的。但是对于那些依法正常纳税的人来说,你税务部门也这样对待,就有点不可思议了。究其原因啊,还是官本位在作祟,你自己都不能依法行政,怎么要求老百姓依法纳税啊?而且税务机关设置了N多繁杂的程序和手续,目的就是让你小老百姓搞不懂,他们就可以打着法律的幌子处罚你,我不知道他们每年在正常的税务稽查之外罚了多少老百姓的钱,而这些打着法律的旗号名正言顺的罚款,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巧取豪夺。咱们内地的公司要每个月报一次税,逾期报税不管什么原因不是缴纳滞纳金就是罚款,你说中国这个大,人又这么多,事情当然也少不了,哪能都按时报税啊,你还不能申辩,越申辩罚的越多,简直让咱们这些主人翁苦笑不得。现在都强调人性化,行政机关也不能例外,否则让大家觉得这税缴的很窝囊,那老百姓的纳税意识何时才能提高啊,这样表面上好象罚了不少收入,但是从长远来看损失的将是更多的国家税收。你看香港,每年才报一次税,省去了多少麻烦啊,节约了多少成本啊,但是他们的税还没少收,最后还落个全球经济最自由的地区之一。咱们为什么不能学学他们呢?经过苦思冥想,思来想去,我终于替他们得出了一个结论:这样不是为社会提供了许许多多的就业机会嘛,这也是对国家的贡献啊,不然那么多下岗职工怎么实现再就业啊?所以咱们的很多机关都以这种冠冕堂皇的借口监守着自己的利益,在事实上阻碍这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进步。

  就拿最近的一件事来说吧。从今年7月1日开始,我们公司的机打发票开始更换新的宽版发票。这个机打发票确实杜绝了很多偷税漏税,但是这次更换新的发票过程中,旧的还没用完的发票全部作废,而这些旧版发票都是公司从税务局花钱买的,这样一作废可不要紧,虽然对于一个公司来说,这个损失并不大,但是这么多公司的这么多旧发票带来了多少损失啊。咱们简单的算一笔帐,我们作废了一卷发票,如果按照这个平均数来计算,一卷发票从税务局购买时是22元人民币,1万家企业损失就是22万,10万家企业就是220万,……而这些损失应该由谁来负担呢?要更换发票的是税务局而不是公司自己,所以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应该由税务局承担啊,但实际上税务局不但不承担一点损失,还是这样一新一旧中赚取了可观的利润。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国外(当然可能性极小),我们完全可以发起集团诉讼,组织律师团向税务局讨个说法,但是在目前中国,又有哪个企业和哪个律师敢于起来反抗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呢?这完全是一种悲哀。

  同样令人气愤的事情发生在银行。同样是在今年的7月1日开始,公司正在使用的包括支票等在内的银行票据全部换新,而同样的是旧版票据全部作废而不给予任何补偿。咱们再简单的算一笔帐,以一般小公司经常使用的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为例,公司从银行购买时,现金支票每本20元(每本25张),转帐支票每本30元(每本25张),以每个公司作废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各一本计算,1万家公司损失50万,10万家公司就是500万,……。那么我们问同样一个问题,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负担呢?更换新的发票是你银行的行为,跟企业毫无关系,这个损失当然还是应该由银行自己承担啊。然而当我就这个问题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时,她不置可否,我也知道她没有办法,因为这是银行的违法行为,不可能由她来承担这个责任。你说吧,要是说税务局作为国家机关这么蛮横还可以理解,但是作为银行,你又凭什么这样公然违反国家法律,让老百姓蒙受不白之冤啊?

  企业在银行设立帐户时,双方已经确立了合同关系,那么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银行和企业之间就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的违约都将承担相关的责任,并给予对方一定赔偿。银行单方面废止自己发行的支票,就应该负担相应的损失,而不能将这个损失强行转嫁到对方头上,而且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银行的这个行为造成了企业的损失,银行还应该赔偿企业相应的损失。

  我们期待有律师站出来,不仅要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让他们明白,什么叫依法行政、什么叫法制、什么叫建设社会主义法旨国家。咱们的口号喊的太多,而口号一旦写到墙上,记到书本上,那准保效果不好,重要的是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上。

【作者: 刘耀堂】【访问统计:】【2005年07月13日 星期三 13:32】【 加入博采】【打印

Trackback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2255297

博客手拉手

[$relatedDiary.date]    呵呵,有意思的快餐

[$relatedDiary.date]    十招教你应聘律师行(转)

[$relatedDiary.date]    走上了正途,也失去了选择的可能

[$relatedDiary.date]    第一百货“限期整改”

[$relatedDiary.date]    广而告之

回复

- 评论人:心声   2005-09-19 19:05:47   

说出了大家的心声

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