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走进了死胡同?在日本律师的奔走呼号和中国律师的积极参与下,中国战争受害者在日本提起的诉讼已达25件,但基本上都以败诉告终,日本法院的判决依据也大多集中在超过诉讼时效和“国家无答责”两个方面。就连日本律师都承认,在法律上已经很难有什么突破,当然中国律师和人民也明白,向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或企业,胜诉的可能性本来就不大,一次次诉讼的失败已经让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再奢望日本法院做出有利于中国受害者的判决已经是不现实的了。但是更可悲的是,中国的法院却迟迟不愿(或不敢)受理中国劳工起诉日本在华企业的案件,即使迫于压力立了案却迟迟不开庭,或许是法院害怕影响地方的招商引资,更或许是害怕影响中日友好关系。但是不解决这些战争遗留问题,怎样才能“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中日关系又如何能够做到“以史为鉴、面向未来”?这样表面上的友好有什么意义,又能维持多久呢?
[中国律师网 刘耀堂]今天上午,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请求事件辩护团联合主办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报告会上,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请求事件辩护、劳工诉讼案辩护团团长、刘连仁案辩护团团长,日本律师高桥融向全国律协通报了刘连仁案二审败诉的有关情况。
据高桥融律师介绍,刘连仁诉日本政府案于2001年7月12日由东京地方裁判所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而东京高等裁判所却于2005年6月23日二审判决原告败诉。一审胜诉后,不管是媒体还是日本普通民众都认为,原告二审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二审却遭遇败诉,“我们不能完全信任日本的司法机关,还要通过寻求其他方式解决这个问题。”高桥融律师说。
东京高等裁判所在判决中承认这样的事实:1944年9月28日,在中国山东省与家里人过着安稳的生活的刘连仁被当时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军的士兵违背自己意愿地单方面地强行带走交给日军,经青岛、下关于同年11月3日被带到北海道雨龙郡沼田村的明治矿业株式会社昭和矿业所,可以说是被强行掳走。在昭和矿业所的劳动的实际情况可以说是强制劳动。在该所的劳动是极其恶劣的劳动条件下的苛刻劳动。其结果,刘连仁于1945年7月30日从昭和矿业所逃走,约13年在北海道的山野过着逃亡生活,被迫进行了残酷的体验,直至在1958年2月9日受到保护为止。(本内容为日文翻译过来的,为了保持判决书的原貌,我们未做整理。)
1996年3月,刘连仁向日本法院控告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政府作出道歉并支付两千万日元的赔偿。由于刘连仁在一审审理期间的2000年9月去世,作为继承人的赵玉兰、刘焕新、刘萍继承了诉讼程序(请求数额:赵玉兰1200万日元,刘焕新、刘萍400万日元)。一审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认为原告就违反战后救护义务负有赔偿损害义务,认定了原告的全部请求数额。
即使东京高等裁判所承认了这些事实,但是他们仍然以超过诉讼时效和“国家无答责”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请求事件辩护团、劳工诉讼案辩护团事务局局长森田太三称,东京高等裁判所已经承认了强行掳走和强制劳动的事实,但是从法律上还存在壁垒,因此我们以后的工作要注重从事实方面着手,必要时采取一系列运动声援诉讼活动。
据统计,中国战争受害者在日本提起的诉讼已达25件,但基本上都以败诉告终。而日本法院的判决依据也大多集中在超过诉讼时效和“国家无答责”两个方面。森田太三律师称,目前在法律上已经很难再有突破,但是我们会尽全力争取胜利。目前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补偿,比如追究加害企业的道义责任,促使加害企业建立专项基金对中国劳工进行赔偿。
全国律协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副主任、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康健建议公布加害企业在中国的办事机构,敦促这些企业承认错误,建立基金对劳工进行补偿。她同时呼吁中国的相关组织特别是工会应该在对日索赔中发挥重要作用。
报告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邓甲明主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主任于宁介绍了全国律协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的工作情况和日本律师在中国劳工对日索赔诉讼中做出的贡献。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一处关彬枫处长、中日友好协会黄岚庭处长等也对对日索赔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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