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呼吁减轻农民负担,那是因为农民收入低但负担太多太重,农民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而作为人们心目中的高收入阶层——律师,为什么也会负担过重而不堪重负呢?其实,律师的高收入是一种误解,是人们对律师行业的认识偏差。据统计,2003年中国共有律师106643人,全年业务总收入为1056539万元,每个律师平均年收入为9.91万元,也就是律师年收入平均还不足10万,在中国的行业中并不算非常高的 ,当然这其中会有一些水分,但这个数字也基本反映了律师的收入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高。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律师行业是一个高支出行业,2003年全国律师总支出为979631万元,律师平均年纯收入为7千多元。而且律师行业是一个收入分配异常不平衡的行业,少数律师占有着律师收入的绝大部分,所以说很多年轻的律师一年到头非但没有收入还要赔钱进去也并不是耸人听闻。这么高的支出中除了律师在执业中花费的巨额费用外,很大一部分还因为他们承担着沉重的负担。
在律师所承受的负担中,不合理的税收和高额的管理费用占据着较大的份额。这些负担不仅影响着律师的成长,还严重制约着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这对一个新兴的行业,而且是在社会各个层面上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桎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束缚甚至影响着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
一、不合理的税收政策
我国《律师法》规定了我国律师事务所有三种组织形式:国办所、合伙所、合作所,国际上公认合伙所是成功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因此,近几年来,我国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经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法定程序,陆续改制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近几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也基本上采用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而我国的税法将合伙律师划定在高收入个人范围,2001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确定为高收入行业,其中,将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定为高收入的个人。2002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发了《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加强了对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监管。
目前,具体规范律师税收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8月23日颁布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通知内有以下几项事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重要规定:
1、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利润)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合伙所在计算年度经营所得(利润)时,聘用律师的工资、薪金可以计入成本,出资律师的工资、薪金不得计入成本,与分成的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3、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聘用律师领取的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分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律师事务所不负担聘用律师的办案费用支出,在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30%以内的比例将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聘用律师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出资的合伙律师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如此高额的税收比例将律师收入的很大一部分上缴了税收,沉重的赋税负担制约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些地区采用定税制,如果说北京12.5%的比例还能够承受的话,其他地区的律师负担的税收会更高,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就无法承受如此高额的税赋了。
二、高额的管理费用
作为非合伙人的普通律师,除了每年向律师交事务所纳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外,还要承担诸如律师协会的会费等管理费用,而作为合伙人律师还要承担更高的团体会费。近年来,过高的律师会费和合伙人律师的重复收费问题日显严重,很多律师特别是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青年律师苦不堪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收缴会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但实际上,很多地方的律师协会并没有按照3%的比例收取会费,而是大大突破了这个限定。以今年山东的会费标准为例,山东省一类地区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竟然比北京市区的高出5000元,而山东三类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团体会费比北京远郊区县的也要高出5000元。山东省一类地区律师个人会费也只比北京市区的标准低了500元。而根据2003年的统计资料,北京地区每位律师年平均业务收入为40.67万元居全国第一,而山东地区每位律师年平均业务收入为5.89万元居全国第十三位。两地律师的收入差距如此之大,但是他们的会费却如此接近,甚至青岛的团体会费比北京还高,这就充分说明全国很多地区的律师负担着多么沉重的会费负担。
此外,很多地方的律师还要被强制负担司法厅(局)、律师协会的各种摊派,这方面的费用根本无法统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受着沉重的负担,律师的成长举步微艰,律师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严重制约。这些简单的数字背后蕴涵着律师多少辛酸,又有谁能够体会。如果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律师行业的发展将无从谈起,律师将和农民一样被面临生死抉择,很多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含泪离开律师行业,因为他们连最基本的生活都不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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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hualvwang
2008-01-31 1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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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蔡福林
2006-06-13 19: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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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一个关心中国律师成长的人,你是一个记录中国律师历程的人,你是一个中国律师应当感谢的人,你是一个中国律师不会忘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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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唐璜
2006-06-08 1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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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人微言轻”朋友有感而发的这么多评论,诚如您说的那样,我想了解律师界但是我毕竟不是律师,所以我只能够把我看到和了解到的问题摆出来,期待引起大家的关注。更多的内容、更切身的体验是需要律师朋友们自己说出来的,所以希望我们以后多多交流,毕竟,为律师鼓与呼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使命。我会为之不懈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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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人微言轻
2006-06-07 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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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恨、最隐蔽、最难扭转 的就是律师所的内部压迫和剥削!因为它牵涉到制度设计,牵涉到律师的执业机会,牵涉到报复和陷害,牵涉到律师内部强人欺弱人、大鱼吞小鱼这种极为恶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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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人微言轻
2006-06-07 16: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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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艰难处境,与律师自身的状况以及相关制度有密切关联。譬如律师必须统一注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这就形成了制度性的剥削机制:合伙人可以剥削聘用律师!有的律所,并不为聘用律师提供什么条件,却因为其掌握着注册代办权、统一收案和收费权,而收取聘用律师高达业务总收入50%的提成费,律师仅能拿到余下的50%,还要承担个人收入所得税、电话费、业务推广等等费用,最后所剩无几!这还是律师自己的案源,才有如此苛刻的付酬方案,如果是律所组织的案源,则付酬方案更是雾里看花!并且,管理费、税费还为人所共知,这种律师所内部的剥削和压迫有着更大的隐蔽性,连作者都不知道!(他没提到,估计是不知道)受剥削和压迫的律师还必须忍气吞声,否则,你就别想干!当主任的,当合伙人的,有不少就是律协的会长、副会长,掌握着律师的生杀大权,他们同时还与司法行政部门有着浓厚的关系,所以聘用律师只能受压迫遭剥削打落牙齿肚里吞,直到再也无法坚持下去为止。这是真实的!绝无虚假!当然,也有律师所比较仁义,不那么剥削和压迫,但也一定不会让律师拿到他应得的全部。要不,那么多人抢着办律师所做什?尤其是在不发达地区?办所一是为了不受他人剥削 ,二是为了在合适时剥削他人,就这样赤裸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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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人微言轻
2006-06-07 16: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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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将律师与农民相比,真是一针见血!只是,农民普遍贫穷,律师却有少数富人;即使律师中的贫穷者,也要为执业而打肿脸充胖子地西装革履手机轿车全套行头,使得外界不知情者以为律师多肥多油! 实际上,律师中入不傅出者、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者,多的是!农民问题最终引起国家重视并得以有了解决路径,是经历了许多人许多年的艰苦努力;现在,有了作者这样为律师振臂而呼,万里长征开始了第一步!我作为一个半年多无一分钱收入的“律师”, 深为感佩作者,深为感谢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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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人微言轻
2006-06-07 16: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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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写得有理有据、十分有力,希望作者写出更多此类文章,为律师鼓与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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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震惊
2006-05-27 03: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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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楼主敬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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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imark
2006-04-14 10: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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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变社会对律师是高收入群体的看法非一日之功,需要详尽的数据支撑,更需要我们自身除祛急功近利的色彩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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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北京 张红兵律师
2006-04-05 11: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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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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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一名律师
2006-03-23 11: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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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执业律师,诚如文中所述律师的负担实在是太重了,除了作者所述的负担外,我们还有物价局每年一次的收费许可证年审,按照业务收费的千分之五收取,另外还有河道维护费等等,负担不起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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