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6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有一个代表团特别引人注目。首次作为单独的代表团出现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两公”(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代表团,共有代表8名占律师代表总数(300名)的近3%。
在司法部开展“两公”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扩大了律师工作的社会作用,得到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所谓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其聘用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不论是公司律师还是公职律师都是专门服务于特定对象,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两公”律师作为律师与社会律师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最重要的区别是各自的服务对象不一样。社会律师服务的对象是各种当事人,当然也包括公司和政府机关,而“两公”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惟一的,即政府或公司企业。
从理论上说,社会律师在服务对象上应该比“两公”律师更具有优势,从表面上看,社会律师也确实活跃在包括政府和公司企业在内的更广泛的社会领域。但实际上我们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两公”律师比社会律师有更多的保障,公司律师由于专门服务企业,因此他们会从企业中领取固定的报酬,公职律师则更具有公务员的性质,在政府中也固定的领取了高额的工资。如果问题到此为止,似乎双方各有优势,如果相安无事也许就没有下面的问题了。
可现实总是出乎我们的意料,“两公”律师蚕食社会律师的业务的现象已经显现出来,这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了。从司法部的制度设计上来看,“两公”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惟一的,他们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因此社会律师不必担心“两公”律师会蚕食自身的业务,形成不平等竞争。然而现实再次告诉我们,这样理想化的设计还是被打破了,“两公”律师竟然成为法律工作者之外社会律师的又一个对手。
根据律师的反映,某些地方已经开始出现“两公”律师以律师的名义代理政府和企业以外的案件的现象。由于“两公”律师是由原来的社会律师中产生,因此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社会律师碍于面子也不好揭穿他们,而法官似乎并不在意或者根本不知道还有这样的规定,只要他们有律师证法官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由于“两公”律师在原服务单位已经领取了不菲的报酬,因此他们在代理案件时收费标准可以降低,而收费的降低可以使委托人节省大量费用,因此他们也就不在乎“两公”律师是否出具发票了(他们也不能出具)。这样一来,“两公”律师成了又一种类型的“法律工作者”。而这种“法律工作者”比普通的法律工作者对律师行业的危害更大,更具有隐蔽性,他们打着合法的幌子(因为他们有律师执业证)进行着非法的活动(如不出具发票等)。虽然“两公”律师的管理也归属律师协会,但是律师协会对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却任何惩戒方法,因为目前“两公”律师还处于实验阶段,还没有成熟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必然导致这种现象愈演愈烈。
我们无意将“两公”律师和社会律师对立起来,更不会否定发展“两公”律师的的意义,但是出现这样的情况却不能不让我们警惕。当然,这样的律师可能还是少数,也或许这种情况还不是普遍现象,而且在实验阶段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是正常的,但是这种明显对社会律师不公平的现象还是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好,毕竟现在律师的日子也不好过,律师行业也还在走向成熟,我们希望这样的问题还是越少越好。
现在,或许我们再说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两公”律师的的行为,保障社会律师的合法权益还为时不晚,毕竟“两公”律师的发展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们希望这条路能够走的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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