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同时,随着保障人权的呼声不断高涨,人的生命权又是最至高无上的权利,因此生命权与死刑的冲突直接导致了死刑存废之争。
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从制度上或者实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总数达到111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总数则为84个。这个数字充分印证了死刑存废之争的激烈程度,也在事实上为中国的死刑存废之争埋下了伏笔。
李久明案、杜培武案发生后,废除死刑的呼声一度高涨,在学术界再次引发死刑存废之争。今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出于国情,中国不能够取消死刑,但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这是对激荡一时的死刑存废之争最为权威的官方回答。
温总理所谓的“制度”,就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死刑复核程序。
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
在中国,刑事法律对判处被告人死刑有严格规定:除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死刑案件等普通程序,还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中国1979年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但在后来的“严打”中,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做了修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91年6月6日和1993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又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给云南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1996年、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将死刑核准权上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但199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了《通知》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其已获得授权的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通知”,又使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规定打了一个很大的折扣,也就是说,由《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而引发的法律冲突又一次发生了。实践中,目前由各省高级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仍占全部死刑复核案件的近90%。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称“根据我掌握的资料,最高法院复核的现有死刑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数量高达25%,触目惊心。”
今年以来,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等连续曝光,引发了更大范围的讨论,更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的问题逼上风头浪尖。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现在是最高法院上收死刑复核权的最佳时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50项措施,启动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其中,“死刑核准权将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死刑复核权真的能够一收了之?
“收回是一句话,但如何收回,复核程序又如何完善,将非常复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陈教授在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上列出了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院之后需要解决的八大问题,如果任何一个问题解决不好都将影响死刑复核权上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将削弱死刑复核权所发挥的作用。
收回死刑复核权,首当其冲的是人员问题。由于目前各省高级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占全部复核案件的近90%,收回后全部交由最高法院复核,人员编制的压力可想而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形式有三种:一是设立分院,二是设立巡回法庭,三是在最高法院本部增加人员直接复核,目前采用的是第三种方法。据透露,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掀起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最大规模的人事扩编,中央已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新增数百名法官。目前从全国各地抽调的三百余名法官已先期到位。
死刑复核程序只是“书面审”,但是仍然在必要的时候需要提审被告,由于中国地域所限,所有被判死刑的人全国押解到北京审判,不仅在安全等问题上存在重大隐患,而且将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如果采取由最高法院的法官下到地方法院进行复核,不可能到达县级法院,否则需要法官的数量将无法估量,而且一样要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死刑复核权的程序也非常重要。目前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将所有死刑判决都自动提交最高法院复核,但未厘清复核程序的性质到底是行政监督程序还是审判程序;目前确定的只进行书面审,而不开庭、不听取被告的申诉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不能保证真正起到复核的作用。
此外,还有主体问题、审理期限等问题,包括辩护律师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其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地位与职责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是否需要设定审限、如果设定,多长时间为宜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关系到死刑复核程序发挥的效果,也就意味着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是否能够达到。关于死刑复核的目的是,第一,没有比生命权更重要的人权,在一个国家的和平时期,杀人是最重要的权力,应由中央司法机关掌握;第二,可以统一死刑标准,复核权下放到省,中国就会有三十多个死刑标准,收回后就只有最高法院一个出口、一个标准,客观上会大量减少、控制死刑。而死刑复核程序上收最高法院的出发点应该放在尊重人权和减少死刑这两个方面,使这项措施真正发挥作用。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或许可以拓宽思路,从现实出发寻求一种比死刑复核更好的其他方法,毕竟是“条条道路通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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