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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诉讼的现状与趋势 - -| 回首页 | 2006年索引 | - -十届政协委员何悦律师建议纪念唐山大地震

王才亮:违法拆迁几时休?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官商勾结、野蛮拆迁、违法拆迁、侵害老百姓合法利益的现象屡屡发生。王才亮律师在昨天的一次讲座中,再次呼吁完善中国的拆迁立法,杜绝违法拆迁,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房地产权。


本次讲坛主持人吕良彪律师



  昨天晚上,中国名律师讲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再度开讲。中国著名的拆迁实务专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应邀主讲,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符启林教授、国务院法制办张越博士、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激情点评,此次讲座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吕良彪律师担纲主持。

  王才亮律师演讲的题目是《中国房屋拆迁制度与公民房地产权的保护》。王律师通过对中国拆迁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地操作,通过办理大量的拆迁案件,积累了许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农村征地拆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王律师的演讲分为理论和实务两部分,但是又有互相穿插。王律师认为,在中国本来就没有拆迁制度,中国目前的拆迁缺少法律依据,但实际上拆迁已经遍布全国,而且违法拆迁侵害老百姓利益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目前唯一的一部行政法规,并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依据,而且只涉及城市房屋拆迁,所以王律师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的征地拆迁都是违法实施的。


主讲人王才亮律师



  在拆迁实务中,王律师认为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由于是否是公共利益决定着房屋拆迁补偿的高低,因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上存在偏差,或者拆迁人据此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在拆迁案件的诉讼中,王律师总结出了一套有效的经验和技巧。由于拆迁的手续比较繁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这方面的规定也比较严格,因此可以依照法规审查拆迁人的各种审批材料,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抓住拆迁人在审批材料上的任何漏洞谋求胜诉。

  为拆迁当被告

  据王才亮律师介绍,他在办理武汉的一桩拆迁诉讼案件时,由于将案例收录到自己的著作中而被武汉某拆迁人告上了法庭。

  王律师说,由于他抓住该拆迁人的漏洞而成功的为老百姓维护了权益,同时也给拆迁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他还曾多次受到人身威胁,此次被告也在王的意料之中,但是以其著作侵犯该拆迁人名誉权为由起诉,还是让他难以理解。

  王律师称,在代理拆迁案件时,受到各种威胁已经是家常便饭,所以必须时刻保护自己,比如多个当事人接送、住宿宾馆保密等。


点评嘉宾符启林教授

  专家主张废除中国的拆迁制度

  符启林教授在点评时提出,中国应该废除拆迁制度,而用国家征收的方式替代。符教授认为,可以保持土地国有的现状,而采取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延长老百姓的土地使用年限,这也就解决了目前存在的房屋70年后土地收归国家的难题。


点评嘉宾秦兵律师


  王才亮律师个人简介:   

  著名拆迁专家,1954年出生于江西景德镇市,现为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民委会委员兼人身财产权论坛副主任,他多年潜心从事法学研究,多次参加国家立法、参与和配合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湖南嘉禾拆迁等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道,出版有《产品质量法案例评析与实务》、《最新公司法实务大全》、《购房陷阱防范法律实务》、《房屋拆迁实务》、《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房屋拆迁纠纷难点处理》、《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等法学著作。


  本次讲座的视频资料可以直接登陆政法点睛网络学堂(

http://www.zfwlxt.com
)免费观看。

【作者: 唐璜】【访问统计:】【2006年03月10日 星期五 18:05】【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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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吴刚   2007-05-01 18:45:48   

政府纵容包庇 开发商无恶不作
遭 遇 非 法 拆 迁 百 姓 申 诉 无 门 1
尊敬的王律师:
本人是淮南市安徽造纸厂的一名下岗职工,2000年起,租用地处淮南市商业繁华地段朝阳中路的淮南市外贸局大楼(现为淮南市商务局)一层200多平方的门面房,经营一家名品皮具专卖店,承租期限至2010年5月止。
2006年底,淮南市政府欲把家乐福超市引进淮南,淮南市旭日房地产公司做为开发商,承包了此项目。
2007年1月开始,淮南市田家庵区土地储备中心家乐福项目部和区拆迁办公室严重违反〈〈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九条:“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非法多次将店里的电缆电线剪断,自来水管砸断,门头广告牌及霓虹灯砸坏,之后又将店门口挖了一米多深的沟,用挖出的泥土堵住了店门及旁边的通道,并在深沟外沿砌起了两米高的砖墙,致使承租人的工作人员及顾客根本无法进出,经营完全陷入瘫痪。本人多次向市政府、区政府、房管局、拆迁办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均无任何部门出面制止以上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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