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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叶中因涉嫌剽窃被起诉

                                      

  曾经轰动一时的武汉大学教授周叶中师徒涉嫌学术剽窃事件最近风云又起,被剽窃人王天成于3月15号消费者维权日将其二人和出版该书的人民出版社告上了法庭。北京市二中院于当日受理此案。

  周涉嫌剽窃的行为被披露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青年报记者也曾因报道此事而受到牵连,对此事的报道也从此销声匿迹。对于此次起诉,新闻媒体又会给予关注,但是有关方面不知道又要采取什么措施以避免对案件的炒作。毕竟,周刚刚荣获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如果剽窃行为被认定,有很多单位都会很尴尬的。

  对于周来说,这也是一个机会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对于社会民众来说,更是一个机会,我们会拭目以待。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天成,男,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   滕彪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叶中  男,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路16号武汉大学法学院
邮编:430072
被告:戴激涛 女,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路16号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邮编:430072
被告:人民出版社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66号    邮编:100706
法定代表人:黄书元                  职务:社长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一书;
2、判令三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法制日报》、《中外法学》、《武汉大学学报》、新浪网、搜狐网、世纪中国、天涯社区等报刊和网站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和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1070元(部分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增加);
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天成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致力于共和、民主、宪政领域的学术研究,他于1999年6月和同年年底撰写的《论共和国——重申一个古老而伟大的传统》(下称“《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一次夜半对话》(下称“《再论共和国》”)两篇论文,于2000年11月发表在“公法评论”网上[www.gongfa.com] (证据1)并被许多网站转载,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据2、证据3、证据4)。其中《论共和国》署名“天成”,收入《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三联书店2003年1月第1版)一书(证据5、证据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可以看出,网上发表的文章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畴。因而,原告不仅对《论共和国》享有著作权,并毫无争议的对《再论共和国》享有著作权。

  被告人民出版社在其编辑出版的“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丛书中,收入了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合著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下称《解读》)一书,该书出版于2005年9月,印数为4000册(证据7)。在后记中,被告周叶中自述其写作目的,是通过“基于宪政视域解读西方历史长河中的共和主义传统,从中汲取有益成分”,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意见”;他认为,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依宪治国”,而后者有赖于“对宪法理论和宪政实践进行全景式的梳理与考察”。周叶中承认,在写作时曾“参考借鉴了不少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他对此高调致谢,表态要“真诚期待广大读者和专家们的批评和建议”,他坚信“没有大家的批评,我们就很难正确认识自己,也就不可能真正战胜自己,更不可能超越自己”(证据8)。

  2005年11月,原告偶然购得《解读》一书,稍事浏览即发现不仅大量抄袭了《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文中内容,而且全书谋篇布局,照搬原告论文框架,《解读》自有的“学术”成果,仅限于不同资料的拼凑填充,只有第四章部分内容超出了原告作品思想框架。或许是为了掩饰抄袭的痕迹,周、戴二人在大段剽窃原告作品时,往往相机进行若干文字损益和语序“调整”,间或有以讹传讹甚至点金成石之处。分析周、戴对原告作品的增删损益,可以看出两被告对共和主义传统存在严重误读,尤其是在全书最后一章严重歪曲了共和主义的本意。

  鉴于周叶中的“江湖声望”如日中天,他不仅是武汉大学的教授和博士生导师,还担任着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要职,又在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中忝居次席,名列“珞珈潇湘三剑客”之首(证据9),考虑到《解读》后记中已有的诚意,以及学术批评对于端正目前大学校园令人焦虑的学风的意义,原告撰写了《究竟是博导,还是“博盗”?——评武汉大学教授周叶中等的剽窃问题》一文,初步罗列了书中涉嫌抄袭的段落共36处,分别于11月23日、11月24日发表在“新语丝”和“学术批评网”上(证据10)。文章指出,“《解读》一书共四章、268页,外加前言、后记,除了读者可以不看的后记以外,从前言到最后一章,每一章都抄袭了我的文字,被抄袭、窃取的文字,成为周先生等的立论基础、阐释对象和贯穿在全书的一条主线”。有感于两被告迟迟不能正视此问题,王天成又于11月25日发表《就剽窃事件致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中教授的公开信》,再次要求周、戴二位作者承认抄袭事实并公开致歉,同时提醒周叶中切勿将责任推给自己的学生戴激涛,并且警告周叶中倘若坐失和解良机将会招致侵权诉讼(证据11)。在上述文章中,原告给出了访问自己文章的网址和《宪政主义与宪政国家》的购书信息,同时留下自己的电子信箱,以便于读者和两位抄袭者检索取阅。应当说,对于周叶中、戴激涛终能体面地迷途知返,此时的王天成仍然寄予厚望。
  
  遗憾的是,周、戴两被告对原告的要求始终置之不理。2005年11月30日,透过《中国青年报•冰点观察》记者包丽敏采写的报道(题为《谁该为宪法学家的“剽窃”负责?》),周叶中终于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周叶中声称,“我们完全遵循的是学术规范,没有任何问题。”他暗示“这个事情太复杂。”周叶中说,是第三被告人民出版社因顾虑原告的身份,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书中原有的相关注释全部删除了,因而此事“如果说有什么不好的话,跟我们作者一点关系没有”。周叶中特别强调,这件事“不仅跟第一作者,跟第二作者也没有关系”。他表白自己“问心无愧”,“做任何事非常谨慎小心,该怎么做就一定怎么做”,还说“我们作为一个读书人,也不希望事情牵扯那么复杂。自己受点影响,吃点亏,就任它去吧。”对于这桩抄袭丑闻,周叶中的态度是,“第一,不管会怎么样,我都不会去理会这个事;第二,怎么样自有人会有说法;第三,该负什么责该会承担责任的自有人会负责会承担责任。”但他又对包丽敏承认,(在写作时)“从网上看到了王天成的论文”,只是“有些方面我不好苟同,有些方面还是有些道理”,而且“在写文章之前不知道他的身份”。第三被告人民出版社未对上述事实发表意见(证据12)。至此,王天成试图庭外解决纠纷的希望完全落空。

  而此时,周叶中、戴激涛师徒剽窃事件已在公共领域引起轩然大波。倡导学术诚信和拷问学者良知,籍此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2005年12月2日,网友“十年砍柴”在“天涯社区”的“关天茶舍”中发表《文人的嫖娼和剽窃》一文,指出对于文人而言,剽窃比嫖娼更为不能容忍,因为嫖娼仅仅是个人私德,但剽窃却属“大节有亏”。他认为,在“一个靠创造性思想混饭吃的学术圈里,剽窃是对学术规则伤害最大的行为之一,当然不能原谅。”(证据13)。2005年12月26日,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撰写的《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一文,亦发表在“天涯社区”的“关天茶舍”。贺卫方认为,这一丑闻除引文应注不注问题之外,还涉及学术规范化的问题。他指出,除了王天成之外还有其他作者的作品被周、戴二人抄袭,比如北京电影学院教授崔卫平的《汉娜•阿伦特主要著作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高全喜发表在《原道》第九辑上的论文、北京大学教授李强2003年11月的演讲稿《超越大众民主与威权主义》等。贺卫方还引述了网上惊爆出的被告戴激涛涉嫌抄袭北大哲学系本科生毛帽论文的劣迹,暗示戴激涛之剽窃恶习由来已久。对时下学界盛行“导师挂名、学生借力”的卑劣学风,贺卫方表达了忧虑和不齿,他用事实证明周叶中所谓“我们完全遵循的是学术规范,没有任何问题”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贺卫方教授特别指出,周、戴二位“作者”为掩饰抄袭而望文生义张冠李戴,“只要表面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就引来堆上,完全无视某些类似话语之间存在着的深刻差异甚至矛盾”,导致《解读》一书呈现出的奇妙景观竟然是:“‘老马’共‘海克’一色,润之与老蒋齐飞。”对《解读》一书特定章节中表现出的趋附主流话语以致完全丧失学术独立性的问题,贺卫方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不同看法(证据14)。

  经原告统计,除全书立论主线大致“移植”外,《解读》一书中共有46处大约6000余字涉嫌抄袭(证据15)。根据国家版权局(权司【1999】第6号)的规定,无论“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还是“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其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抄袭行为,原告认为《解读》一书构成了对其作品的抄袭。另据《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规定:高校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原告认为,周叶中、戴激涛师徒身为武汉大学教师,其学术地位和专业领域决定了他们既不存在无意间“抄袭”了原告作品而不自知的可能,更不应为诿过而归咎于出版社在删除注释之前的未曾知会,并且被告周叶中也表示他事先已通过网络知道王天成其人,仅仅是对其有些方面“不好苟同”而已,因而,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对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此外,被告周叶中在剽窃事实早已昭然若揭之后,仍荒诞地自命“清者自清”,顽固坚持“不予理会”的立场,更是丧失了为人治学者应有的风骨和底线。

  原告认为,被告人民出版社既然高调推出“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丛书,自应了解这一领域的学术状况,并对入选书目及其作者的学术品行高下,包括对入选作品的内容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其仓促出版《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且冠之以“法学名家经典”的盛名,表明该社对于本案题述之侵权行为,同样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就《解读》一书侵犯王天成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出版发行的《解读》一书从结构到内容大量抄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抄袭侵权,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以及因此而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均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因此,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保护原告著作权不受侵犯;并藉此鼓励思想探索,促进学术尊严。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天成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浦志强 滕彪  
2006年3月15日

附件: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损失清单

附件一:证据目录
1、2000年11月,公法评论发表原告《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两篇论文(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第【    】公证书)
2、2002年3月15日,法律思想网转载《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两篇论文
3、北京大学李强教授2003年11月在北京大学第五届学术文化节开幕式之开场学术演讲:《超越大众民主与权威主义——共和主义对中国政治转型的启迪》
4、蒋庆著《生命信仰与王道政治》之《王道政治与共和政体——蒋庆先生读致王天成》
5、收入《论共和国》一文的《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三联书店2003年1月第1版)一书。
6、《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编辑王焱的《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7、由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合著、被告人民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
8、被告周叶中撰写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后记
9、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工作网《我院博导周叶中教授当选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学家”》
10、原告2005年11月24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的文章《究竟是博导,还是“博盗”?——评武汉大学教授周叶中等的剽窃问题》
11、原告2005年11月25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的文章《就剽窃事件致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中教授的公开信》
12、《谁该为宪法学家“剽窃”负责?》——2005年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冰点观察》记者包丽敏
13、2005年12月2日,网友“十年砍柴”在“天涯社区”的“关天茶舍”中发表《文人的嫖娼和剽窃》一文
14、2005年12月26日,贺卫方教授撰写的《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一文
15、抄袭清单
16、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用的发票
17、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代理协议》和因此支付的律师费发票
18、原告、原告律师以及原告证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交通费(部分后补)

附件二:证人名单
1、 王炎——收入《论共和国》一文的《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的编辑
2、 贺卫方——《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一文的作者
3、十年砍柴——《文人的嫖娼和剽窃》一文的作者

附件三:损失清单
一、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二、为制止侵权和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公证费用(部分后补):人民币1050元
2、律师费用:人民币10000元
3、交通费用(原告、原告律师、证人,部分后补):人民币20元
4、误工费用(原告、证人):按每日人均200元计算。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证据及证据说明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提交
受王天成的委托,我们在诉讼中担任王天成的委托代理人,现就原告所诉之请求,提出我方证据如下:
证据一、2000年11月,公法评论发表原告《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两篇论文。(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第【  】号公证书)
证明事项:原告就《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享有著作权。

证据二、2002年3月15日,法律思想网转载《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两篇论文。
证据三、北京大学李强教授2003年11月在北京大学第五届学术文化节开幕式之开场学术演讲:《超越大众民主与权威主义——共和主义对中国政治转型的启迪》
证据四、蒋庆著《生命信仰与王道政治》之《王道政治与共和政体——蒋庆先生读致王天成》
证据五、收入《论共和国》一文的《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三联书店2003年1月第1版)一书
证明事项:以上证据二、三、四、五证明原告作品在广泛流传,影响力较大。

证据六、《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编辑王焱的《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证明事项:《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中的《论共和国》一文的署名为“天成”,即是原告本人。

证据七、由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合著、被告人民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
证明事项:经过原告仔细对比,发现被告该书大量抄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

证据八、被告周叶中撰写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后记
证明事项:被告周叶中承认,在写作时曾“参考借鉴了不少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并表态要“真诚期待广大读者和专家们的批评和建议”,他坚信“没有大家的批评,我们就很难正确认识自己,也就不可能真正战胜自己,更不可能超越自己”。——被告此举貌似谦虚且很有诚意。

证据九、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工作网《我院博导周叶中教授当选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学家”》
(参见被告《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扉页之周叶中简介)
证明事项:被告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和声望,不仅是武汉大学的教授和博士生导师,还担任着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要职,又在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中忝居次席,名列“珞珈潇湘三剑客”之首。

证据十、原告2005年11月24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的文章《究竟是博导,还是“博盗”?——评武汉大学教授周叶中等的剽窃问题》
证据十一、原告2005年11月25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的文章《就剽窃事件致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中教授的公开信》
证明事项:原告通过网络公开向被告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

证据十二、《谁该为宪法学家“剽窃”负责?》——2005年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冰点观察》记者包丽敏
证明事项:被告周叶中对于原告提出的确有证据的警告置若罔闻,具有侵权故意。

证据十三、2005年12月2日,网友“十年砍柴”在“天涯社区”的“关天茶舍”中发表《文人的嫖娼和剽窃》一文
证明事项: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剽窃事件已在公共领域引起轩然大波,侵权后果严重。

证据十四、2005年12月26日,贺卫方教授撰写的《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一文(作者将就本文、本证明事项出庭作证)
证明事项:被告除抄袭原告作品外,还抄袭了崔卫平的《汉娜•阿伦特主要著作简介》、高全喜发表在《原道》第九辑上的论文、李强2003年11月的演讲稿《超越大众民主与威权主义》等,其抄袭行为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且此剽窃事件已在公共领域引起轩然大波,侵权后果严重。

证据十五、抄袭清单
证明事项:被告抄袭原告作品内容之多,范围之广——《解读》一书共四章、268页,外加前言、后记,从前言到最后一章,每一章都抄袭了原告作品,抄袭共有46处大约6000余字。

证据十六、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用的发票
证据十七、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代理协议》和因此支付的律师费发票
证据十八、原告、原告律师以及原告证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交通费(后补)
证明事项:证据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上所列各证据附后。


                            
             原      告:王天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律      师:浦志强  滕彪

【作者: 唐璜】【访问统计:】【2006年03月16日 星期四 18:46】【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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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手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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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唐璜   2006-03-27 13:11:15   唐璜的博客  

最新消息:该案将于5月10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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