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谭征,男,1951年出生,恩施市人,系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一名执业律师,从事专业律师近二十年了,在做律师以前,曾务过农、做过工、当过兵、从过教,小学六年级毕业,后来被迫自学成瘾,骗取了数个文凭,直至法学本科毕业。
在中国律师界,我是一名无名小卒,本不该冒然给部长写信,但从律师的使命感和生存感上,我又不得写信致部长,对以下与律师有关的重大问题作以下汇报。
一、关于律师教育整顿问题。
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律师开展了一次专项整顿教育工作,起因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事,对这场教育整顿本人从内心讲是特别拥护,因为本人特别反感律师不凭真本事执业,完全去和法官搞关系的人,所以本人持积极、真诚的态度投入到律师的教育整顿之中,在教育整顿中我认真学习了中央领导同志对律师教育整顿工作的指示,当我看了胡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指示后,我一个堂堂男子汉潸然泪下,我万万没有想到,胡总书记对律师这样关心,这样了解,特别是胡总书记在指示中提出“要不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到现在我还没有弄明白,总书记是怎么知道中国律师执业存在环境问题的?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后,使我看到了中国律师的光明,中国律师的前途,所以本人以极大的热忱投入到了教育整顿。
经过一年的教育整顿,不仅没有使我看到中国律师的光明和前途,反而叫我特别寒心,中国律师仍然在地狱,中国律师如此发展下去,只有死路一条,因为为期一年整顿完全走过场、搞形式,整个教育整顿就是要求把中国每个律师变成百分之百的“布尔什维”,所以,有问题的律师要整,没有问题的也要整,本人所经历的教育整顿就是人人写检讨、天天写检讨、天天写报告,检讨、报告还规定具体数字,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本人曾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所以感觉和文化大革命没有两样。
这次教育整顿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我到现在也没有弄明白,因为整顿的结果导致律师的执业环境百分之百的恶化,胡总书记的批示中明确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要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从教育整顿开始至结束,上至司法部,下至厅、局所有有关教育整顿的文件批示中找不出任何有关改善律师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的方针政策或具体部署和措施,我细心地查阅了有关各级文件,甚至连这方面的半个字都没有找出来,这一点如我说错了,吴部长您可查一查司法部的文件,胡总书记的指示是教育整顿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要“结合起来”,恰恰相反,一年的对律师教育整顿不仅没有结合,而是完全分立,2005年又搞了一个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年建设活动,仍然没有“结合”,是不是在2006年专门再搞一次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年的活动?
现在律师执业环境究竟怎样,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不需要说假话,我所地处少数民族地区,所在地有一所省级达标的看守所,在本所律师会见被告人有摄像头、有窃听器,律师会见笔录被会见人无法签字(全玻璃),这叫什么会见?本人包括当地许多律师无数次反映,可是到现在仍然如此。
教育整顿给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更重要是人们观念上对律师的歧视,本人曾代理了一件民事案件,因涉及到当地政府,为了使案件有利双方和解,本人曾主动找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交流情况,接待者是一位秘书,还没有等我开口,这位接待者便说,听说你们在搞整顿,跑到我们这里干什么?律师就是要好好整顿,中国许多事就是律师搞乱了,你们为什么总是替老百姓说话。这位接待者一席话,问得我目瞪口呆,我此时还能说什么?
教育整顿前期,律师界所发生的一些不正常现象,有的律师解释为律师是“逼良为娼”,我本人倒不完全赞同这种说法,但是要求律师做正人君子,没有做正人君子的环境是不可能的事。
这就是本人对教育整顿的看法,我总的认为对律师开展整顿不是不应该搞,而是要按照胡总书记的批示搞,要把教育整顿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和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搞。
二、律师与司法局关系问题。
律师与司法局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我从业这么多年一直困惑着我,《律师法》、司法部有关文件中律师与司法行政是监督指导关系,但事实上并非是监督指导关系,而是一种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就拿律师协会来说《律师法》明文规定是一种自律组织,可是从省到地方的各级律师协会长、秘书长都是司法局长等人担任,而这些人连律师都不是,这本身就是一件怪事,司法行政机关就是要这样独裁,有些省虽然改了,但是有些省或地方就是想长期这样独裁下去,为什么他们要这样做?难道是这些人真的要管好律师吗?管住律师吗?这些都不是,他们要当会长、秘书长,最根本的一个目的就要搞律师几个钱。
有的省律协,一年收费收几百万(不包括下面的),这些钱干什么去了,用到哪里去了?鬼都不知道,更令人哭笑不得是,在开展律师教育整顿时,上面下发的学习文件,每个律师还得交10元钱购买资料来整自己,省律协收的钱怎么用了不说,下面的律协还得另收钱,而且收钱的范围更广泛了,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也必须交“律协会费”,试问,律师都不是凭什么要交“会费”,不是党员能交党费吗?下面有些司法行政部门,为了搞到律师的钱,不惜挖空心思,巧立名目来敲诈,例如,在上交省律师会费时,上面有文件规定,应交多少,可是有的就硬是要多收好几倍,再从中截留一部分自己用(实际超过国家税收的3倍之多),有的律师事务所办公所在地明明是属县、市一级,就因为该所系州、地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所以他就必须参照地级市的标准收取律师会费,如果你不交就扣的执业证,甚至威胁要把你下放到县级单位的司法部门去管。实习律师办证,本来就只能收取工本费,可是竟收取费用高达1000元左右,而且年年如此,从来就没有人管过。
本人是1993年辞去国家公职,在当地也算是第一位辞去公职的律师和第一个开办合伙所的律师,本应受到支持和鼓励,本人辞去公职后,在开办当地第一家律师事务所时,不仅没有得到任何支持和鼓励,而获得是一连串打击和报复,他们为了整垮我,不惜亲自向司法部门写报告,要求司法部同意,州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对律师的处罚权(见司法部[1997]353号文件),他们获上方宝剑后组成专班,采用文化大革命的手段,大整黑材料,甚至联合公、检、法一道出手,想致于本人死地,因本人没有任何违法、违纪,最终奈何不了我,我左思右想,到底什么地方得罪了他们,为什么会下如此毒手,后来我才逐渐明白,是我犯了大忌,当地所有律师都是国办的,而这些律师事务所律师收的钱都得充公,以解决自己的小金库问题,而我脱离这个充公的单位,自立山头是大逆不道的,再加上我不同意向他交纳管理费,为此才下此毒手。以后年年如此,我辞去公职多少年是多少年遭暗算。
男儿有泪不轻弹,如此残酷的执业环境,不得不叫人伤心落泪,在当地我是第一位辞去公职的律师、第一个开办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人,也是第一个最想找后悔药吃的人,千不该万不该辞去国家公职。无奈之中,我还得在一个窄缝中求生存,因为我要养家糊口,我还得为资助贫困学生去挣生活费。
三、律师执业环境难,到底难在哪里。
这个问题也是我最想对部长讲的一个问题,从中央领导到下面的个体执业律师都知道律师执业难,为什么律师执业难,这本是一个社会问题,但究竟难在哪里,本人觉得这必须是弄清楚的一个问题。
从这么多年本人从事律师执业,我觉得,律师执业难,难就难在我们自己,在外部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而自己给自己带上一道道紧箍咒,一座一座万里长城,大到政治领域,小到律师的名称、名片、广告都得按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做,否则就会受处罚,国家行政机关、全国各地都可以设办事处,可是律师这样一个服务行业,均不得随便设分所,更不得设二个办公的地方,有的司法机关甚至规定,如律师当原告和被告都得向他们写报告,这和劳教、劳改还有什么区别?例如,律师执业每年要年检,而法官、检察官、警察他们为什么不年检?律师执业年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把年检作为一种检查、批评,倒无可非议,但问题是,每年年检不交律师协会会费就通不过年检,交少了还不行,这里顺便说一下,律师协会会费标准依据是什么?又归谁说了算?为什么比国家税收多好几倍?这不是自己难自己吗?
这里我想起一个笑话,说某司法厅的一位领导在一次律师大会上的讲话,他说,我给公安、检察、法官讲课时,他们都按时到会、遵守纪律,而且非常有礼貌,唯独给你们律师讲课,纪律特别差,当即有人问,如果公安、检察、法官他们都靠自己找工资,会不会来听你的课,如果共产党不给您发工资,你会不会来讲课,此问一出,领导无言所答,我讲这个笑话不是为律师辩解,主要是讲明一下律师服务范畴内的人员,他从事的是服务性质的业务,而且还得靠自己的本事去找工资,不可能百分之百象公职人员一样,更不能超过国家机关工作的环境和要求。
再例如,整个法律服务市场问题,这个问题本应司法行政部门调控,司法行政部门本应管理好这个市场,可是现在的法律服务这个市场是一片混乱,从上至下,除把律师服务这一块管得死死的外,其它法律服务市场完全是无人过问,任其发展,就从名称上讲,律师事务所是统一的,法律服务所确是五花八门,这服务中心、那服务中心、什么法律事务所呀,愿取什么就叫什么?
而且这些法律服务的部分人员完全是社会上的乌合之众,有坐过牢的、有被开除公职、还有劳教的、有犯过错的、还有头天是法官、检察官的,第二天退休后成了法律服务人员,而且这些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水平是似懂非懂,他们不是面向基层,面向区、乡、镇,而是拼命向城市进军,我执业所在是一个县级市再加一个州政府,人口不到20万,正规律师事务所就有5家,而法律服务所就有8、9家,大有和律师拼个你死我活之势,他们利用他们自身的优势(无人管的优势)来左右法律,缠诉、挑诉、架诉,弄得正规律师无所适从,而且司法部门还为他们大开方便之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该条规定非常明确,反过来说,只有取得执业证的律师才能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可是法律服务人员几乎没有一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可是他们就公然坐到诉讼代理、刑事辩护的席位上,而且收取的费用远远比律师收取的费用高出几倍?他们依据什么能够坐到代理、刑事辩护的席位上,就是依据司法部的文件,而且他们从过去到现在从不接受什么年检和教育整顿,只要每年给司法部门交钱就行,有的司法部门甚至将国家公务员变相安排到法律服务所、中心去捞不义之财,以便和司法行政机关再分脏,律师在教育整顿时,他们正在拼命地数钞票,是谁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是谁支持他们这样,他们的执业环境为什么这样宽松,这是值得反思的一个大问题。
现在社会上总是认为律师就是富翁,律师就是有钱,所以对这样的人就得死死管,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偏见,真正有钱的律师是少数,特别是我们内地,又特别是我们这些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律师只不过是混口饭吃罢了,我曾经计算过,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平均工资每月不超过500元,我曾经讲过,我们律师一是为老百姓办一点法律上的事务,二是求生存,三是解决一部分人就业,我们这部分人不向国家伸手,不给国家找麻烦,这是我们最大愿望,也算为创造一个和谐社会尽了一点力。
还有一个百思不得其解的现象就是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活动,我不知道这个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可是教育部就从来不规定教师不能从事商业性活动,所以,现在有些法学大专院校都有自己开办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服务中心,而且这些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大多数都是专职教师,他们凭什么又可以从事兼职律师呢?而且这种兼职又是大量收取法律服务费为前提的,难道学校没有给他们发工资?既然是专职教师,就好好地教书育好人吗,他们是一手拿国家工资,同时一手掏当事人的腰包,司法部规定律师只能挣当事人的钱,绝对不能再做商人,其目的无非要求律师一心一意为当事人服务,可是除律师以外,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可以身兼数职,可以领取无数份报酬,这公平、合理吗?这不是自己难自己吗?
上述所列现象只是其中之一,也是律师执业环境第一难,如何解决这一难,本人认为是要上级部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平等待人、依法办事是非常简单的一件事,这就要看决策者、领导者是否相信律师面临的现实及现状,是否真正为中国律师事业着想。
本人杞人忧天,不妨再给部长一些建议。
一、对全国法律服务市场再来一次大的整顿,使之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运作秩序。
二、对全国范围的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事务所进行全面的整顿,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国家公务人员,不得进入其所从事有偿服务。法学教师、专家一律不得从事兼职律师、从事有偿服务,院校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中心应该一律撤销。
三、县市级以上的城市不得设立法律服务所(中心)之类的机构,只能在区、乡、镇以下单位设立该类机构。
四、鼓励、支持、允许律师事务所到其基层,区、乡、镇设立律师分支机构,更广泛、全面地为广大老百姓服务,解决老百姓请律师难的问题。
五、全面规范律师协会、统一律师协会收费标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不再担任律师协会职务,为什么有的省搞、有的省没有搞,就是上面没有统一的规定。
六、对司法部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整顿,说废止就废止,该重新颁布就重新颁布,上面几项建议,只要司法部能发文,就可以解决的事,因为他合法合理,符合解决律师执业难的最现实的问题。
以上看法和建议就算一个执业律师和部长的一次对话,如有什么不妥之处,本人甘愿受罚,从本人内心讲,无任何私心杂念,因为我是实话实说、实话直说,同时,恳请司法部的领导能经常到最低层的律师身边走访、调查,能结合实际制定出一些适应中国律师生存发展的正确决策。
此致
敬礼
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谭征
二00六年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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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愤怒的羔羊
2006-09-24 09: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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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好说出了全国律师的心声司法部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太不规范可以用混乱来表达希望司法部官员能认识到这种情况给律师一个能全心服务于人民的良好的执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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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FLzJ
2006-05-18 23: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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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生存难的问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是中国律师的悲哀,其中固有执业环境差的问题,但更主要的还是律师没有政治前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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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好好
2006-05-12 19: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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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太好了!!!!!!!!!!全国的律师团结起来,,,,,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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