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普通的律师,以替人打官司作为自己的谋生手段,但也以为人提供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自己的事业。
我,渴望看到当事人感谢的眼神,渴望听到当事人感谢的声音,这感谢的眼神和感谢的声音,都是对自己辛勤劳动的肯定和对自己存在价值的认可。
为了这感谢的眼神和感谢的声音,更为了追求公正和正义,我不敢有须臾的忘却,忘却自己是一个“律师”,是一个追求公正和正义的律师。
2005年元月5日 星期三 阴
弹指一挥间,365天。真的,有时候很怕看日历,怕时间的消失,怕事情来不及做,怕……。不过,时间还是在这样的走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两个上诉状都写好了,接下来就是和当事人商谈。这两个案子确实有点复杂,以致写上诉状也颇费了些周折。上诉后是否会有些改变,现在也很难估计。
今年,设想把自己的业务重点放在刑事辩护和房产、婚姻家庭类的案子上。这主要是想把自己的精力集中,把这类案子办成精品案子。确实通过去年的案子,自己对刑事辩护和房产、婚姻家庭类的案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学习的重点也有所倾斜。刑事辩护一直是自己的品牌,婚姻家庭类的案子则能帮助自己对社会、对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更深的了解。着重于办此类案子,也是为了把自己的工作重点面对社会大众,用自己的知识为社会做点贡献。
今年一个新举措是开通了咨询热线。我想这样做会方便更多的人及时得到帮助。
2005年元月10日 星期一 晴
没想到的是,新年伊始,咨询最多的是婚姻纠纷。一些人结婚时间并不长,可都急得要离婚。我国婚姻法虽然强调的是自由原则,但我觉得处理婚姻问题还是必须慎重。我们处理婚姻问题,不仅要考虑婚姻的合法性,还要考虑婚姻的合理性、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白头偕老”,“天长地久”,……都是形容夫妻关系的持久和稳定。夫妻间的忠诚、信任是决定夫妻关系长久的标尺。男女结婚组织家庭,一定要考虑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品德性格、文化修养、志趣爱好等多种因素,从比较中作出理性的抉择,这种抉择还要不错过良机--这就是俗话所说的“缘分”。正因为这样,我国的婚姻法给男女双方以充分的自由来选择自己的终身伴侣。婚姻是充满感情而有富于浪漫色彩的美妙乐曲,但理智的驾驭才会变美妙惟幸福,才会有成功的婚姻。那种把婚姻自由看成是婚姻随便。图一时之快乐,轻率结婚;逞一时之意气,仓促离婚。结果,不仅造成了个人难以消除的甚至是终生的遗憾,而且也产生了这样那样的社会问题。
任何事物都有着两重性,美满的婚姻总是与不如意的婚姻甚至是不幸的婚姻并存着。我们不能企求所有婚姻都是十分幸福的,也不可能消除社会上的一切不幸婚姻。但我们应尽可能的慎重的对待婚姻,追求婚姻的美满和幸福。
当然,对于已经破裂的婚姻,我们也不应硬撑着。每一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权利。
即使在处理离婚问题上,我们也应珍惜以往的共同生活,好聚好散,理性处理。
2005年元月13日 星期四 阴有时有雨
东方网1月14日消息:今后,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律师就能介入,尤其是检察官询问疑犯时律师可在场旁听。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瑞华在“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联合记者招待会上透露,确保律师在场权有望写入修改后的刑诉法。
陈瑞华说,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解决超期羁押、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扩大被害人自诉范围等几大热点问题。
现行刑诉法规定了我国刑诉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陈瑞华认为应确立保障人权的原则。“保障人权”不仅包括了保障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同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尤其是警察、检察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能否到场的问题。
陈瑞华认为鉴于控辩双方权利不平衡,应该扩大辩护人的权利,使侦查阶段律师就能介入行使辩护权。
看了上述这则消息,我有点兴奋。刑事辩护难,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被人理解。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困扰了刑事辩护界很长时间了,理论界、司法界等一直在致力于通过司法改革解决这一问题。 刑事诉讼法的再一次修改,真是努力后的结果。
今年,自己的业务重点仍是刑事辩护,虽然,目前权大于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我相信这种现象迟早会被扭转。律师的客观、正确的辩护会毫无保留的被采纳。
2005年元月18日 星期二 多云
在二手房买卖中,谨防银行贷款部分被购房者挪作他用,导致房款拖欠,引发纠纷。笔者最近接连代理两起此类案件,虽然最后在有关各方的努力下,追回了房款,但使得售房者精神压力很大,售房成本增大。
甲与乙签订了售房合同,乙也支付了首期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双方一起去交易中心过了户。乙持购房合同和产权证和有关材料去银行办理了贷款。但由于合同中对银行贷款划入谁的帐户未作约定,乙也不委托中介协助办理贷款,而直接委托担保公司办理贷款,从而导致银行贷款直接划入了乙的帐户,使乙有机会将贷款自己取走,挪作他用。使甲不能如约拿到购房款,引发纠纷。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
1、 银行贷款划入那个帐户一定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2、 中介一定要知道购房者在那一个银行办理贷款,以便监督购房者履行还款义务;
3、 担保公司和银行要将款划入购房者,一定要与售房者沟通,并征得同意。
2005年元月20日 星期四 晴
整理卷宗,无意中瞥见了那个房产案,那个流着眼泪、情绪激动的女孩形象又浮现在我的眼前。记不清是哪一天的上午,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的女孩(L)情绪很激动,要求马上能见到我,我们约在中午我的办公室见。可到中午时,L来电话说因有事,见面再约时间。下午我在外办事时,接到所里电话L现在所里,想与我马上见面。于是我们约定晚上在某避风塘见。
听了L情绪激动的陈述,我知道她出售房屋后有大约一百万元可能拿不回来了。
这个案子其实并不复杂,通过努力已经非诉讼程序得到解决,L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我始料不及的是,代理这个案子我最大的精力是用于鼓励L相信法律,相信这个社会上还是好人多。L说:她听人说,即使官司打赢了,钱也不知要到什么时候才能拿回。打官司是否还要给法官送礼。对方是个大公司,有实力,我一个个人能行吗?……她说了很多很多,我真的不知该怎样回答她。每次我们见面,我都要告诉她,要相信法律,相信正义的力量。出于案情的考虑,我准备一面起诉,一面与有关方面商谈解决。但是在是否要立案时,她仍有疑虑,她怕官司要进行很长时间,会给她的生活、工作带来很多的麻烦,她甚至想到了放弃部分权益,只要能拿回部分也可以。
现今的社会是有些不好的风气,但决不是没有讲理的地方。好人多于坏人,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们不应对社会失去信心。
前几天,她打来电话,按约定,最后一笔钱已提前到她的帐上。听得出她笑得很甜。
公正的法律,正义的力量,永远伴随着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2005年2月28日 星期一 晴
2005年过去了六分之一,中国人的传统节日--春节也过去了。在充分的享受了生活后,又开始了工作--这是想好好生活所必须的。
今年以来,忙得都是一些离婚案,特别是咨询的人很多,这是自己也始料不及的。案子虽小,也不复杂,但投入的精力并不少。 特别是回答咨询,一遍又一遍的。有时候真有些不耐烦。不过想想那些离婚的人,他(她)们的心情,……人有时候确实需要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体谅他人的心情,自己也就不会有其他想法了。
那个故意伤害案已到了检察院,春节一过,就再次去了看守所。对这个案子,自己心里总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总觉得那个地方不对头,但现在又说不清楚。我也把自己的一些初步思考的疑问与公诉人作了沟通。看来这个案子又够自己忙乎的了。
2005年3月4日 星期五 晴
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不断进步,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离婚,正在成为很多人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让人心烦的问题。
曾经花前月下,也曾山盟海誓,有过甜甜蜜蜜,更能患难扶持,但却不能白头偕老,终身相伴。这究竟是因为什么?看着一个个来咨询离婚的人,听着他们诉说着“痛苦”……,我总想着:人们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痛苦",为什么昔日的恋人、夫妻,会成为今日的“敌人”,以至于不能生活在一个屋檐下。真的,不愿意看到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的裂变,但又得为每一个委托人去争取“离婚”的可能。
一个和谐的社会,其基础是家庭的稳定,人们之间的和睦相处。两个人因为爱而结合,而组成家庭,珍惜这一份爱,呵护自己的家,应该是每一个人的义务。
中国人是把家看得很重的。“我想有个家,一个不需要多大的地方, 一个不需要华丽的地方,在我疲倦的时候我会想到它.在我受惊吓的时候,我才不会害怕……” 家,给了我们多少的遐想,给了我们多少的温暖,家,就是一个磁场,他应该吸引我们每一个人。
珍惜自己的家,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
当然,真的不能再生活在一起,也不要勉强,有聚有散,好聚好散,散后仍是朋友,散后仍能互相关照,这是很高的境界。
2005年3月9日 星期四 多云
近一阶段,咨询婚姻的人很多,给我一种感觉,一些人对婚姻法不很了解,特别是修改后的婚姻法中一些新的东西。由于缺乏对法律的了解,也就造成处理婚姻问题时的“跑题”。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无效婚姻有两个特征:一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符合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是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什么是夫妻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对于在离婚中分割财产很重要。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要注意两点:1、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这点的注意点是??存续期间。2、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所得的财产。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不论哪一方多少,都是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005年3月15日 星期二 晴
今天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每年都会有这么一次,可是每年仍有不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发生。
维权--一个醒目的词,很想为此多说几句,现把应《中国维权》之约所写的一段话录之于下:
本人从事法律工作已整整15年,期间亲眼目睹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亲身感受到普通国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从十几年前的怕“惹是非”,到今天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许多本应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法律意识的确已堪称五千年之最强也!
但最近几年,一些维权者剑走偏锋,维权成本过于高昂的案例层出不穷。不难发现,中国之维权亦如中国之经济起飞,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相当数量的维权者们往往将“维权”理解为“打官司”,稍遇阻碍,便走上了以“诉讼”为单一维权道路的极端。而事实上,诉讼却是一种见效颇慢、成本却居高不下的维权手段。一场漫长的官司下来,不仅劳民伤财,还难逃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可能。
因此,本人提倡经济维权和注重维权效益。不少案例告诉我们,受害者在被侵权前往往因为过于自信或者其他原因,因而并不注重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而导致蒙受巨大损失,结果虽经法庭裁决,也多以两败俱伤而收场。而事实上,这些受害者如果在行为前能够向有关法律人士进行咨询并获得专业性帮助的话,将极有可能规避被侵权的发生或者将侵权损失降到最低点,这就是所谓“事先维权”,因其所需代价很小,故也可称之为“经济维权”。
此外,本人认为维权者在维权过程中注重“维权效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争气不争财”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思维;而“利润最大化,成本最低化”却是市场经济亘古不变的真理。我相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维权也不应例外。当维权的成本远高于维权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也希望那些维权者能够从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吃一堑,长一智,暂做退让,吸取教训,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矣!
近日欣闻,我国第一本旨在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杂志--《中国维权》已经诞生,在此,也真忱地祝愿这本敢于仗义执言的杂志能越办越兴旺,与广大维权者一起谱写出中国维权事业的又一美丽篇章。
2005年3月25日 星期五 晴
昌化路土地租赁纠纷这个官司一打就是四年之久,今天是二审开庭,但愿法院能直接改判,这样,这个官司就能划上句号了。在今天的庭上,我主要阐述了遮掩的观点:
这是一个历时四年仍没有解决的案子,这是一个已经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1)静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 )沪中民二终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确认了责任的案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1)静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原告以出让方式取得昌化路646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时,合同规定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现原告将该土地出租给承租人经营粮油批发市场,系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违反国家的法规规定,原告与双江公司签订的《静安昌化路646号地块租赁协议书》及原告与被告凌绮公司签订的《场地租用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原告对上述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又:原告的错误导致合同无效,其对被告凌绮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凌绮公司主张其在昌化路市场内建造房屋产生的损失另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 )沪中民二终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确认:本院认为,讼争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宝钢一铁在未征得土地出让方同意,并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性手续情况下,将该土地及其附属实施出租给凌绮公司开办粮油批发市场,是导致租用场地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
应该说,两级法院已对这个案子做出了正确的判决,并已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凌绮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令人遗憾的是,一审判决将价值300余万的讼争建筑物,让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承担主要责任的被上诉人只赔偿30万元,这简直让人不可思议。
一审判决的理由是:原告和该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却是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租赁场地内违法建造经营用房,致建筑物缺乏合法存在的依据,据此工程款损失的主要责任则应由该违章建筑物的建造者和施工者各自相应承担。一审判决视这一所谓的违章建筑产生原因于不顾,视原来的生效判决于不见,从而 “推翻”了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原告(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其对被告凌绮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因此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03)静民一(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份背离事实和法律的错误判决。
作为上诉人,我们并不否认在租赁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是谁的原因造成的这一切。请看下列事实:
1、无效合同产生的主要责任在被上诉人,讼争的建筑物是根据那份无效合同而建设的。
2、被上诉人与双江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约定的就是建造粮油批发市场和配套设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1)静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与双江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双江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租赁场地上开始建造房屋并改建原厂房,被告凌绮公司介入该场地时,双江公司已完成新建房屋基础建设及厂房改建工程。
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很清楚,双江公司是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施的工。被上诉人作为一大型国企,有着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不可能不知道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98年3月10日至2000年12月28日,在近三年的时间里,他们从没向双江公司提供过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没有土地权属证明,双江公司凭什么去办理施工许可证。
2000年12月28日,上诉人接替双江公司,而被上诉人并没告知此房的施工没有办理有关手续,而是让上诉人继续建设,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提前终止,该场地上的不动产归被上诉人所有。
但是,被上诉人出租的场地是工业用地,其不变更土地属性,何以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3、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被上诉人)积极配合乙方(上诉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应场地证照。但是被上诉人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履约,上诉人曾多次给被上诉人去函、甚至去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土地权属证明,但是被上诉人始终不予理睬。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1)静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对这一事实予以了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于2001年8月发给原告的函及国内挂号邮件收据无异议”,“2001年8月,被告凌绮公司书面要求原告提供申请营业执照的各项资料并协助办理营业执照,原告未予答复”。
上诉人在准备接替双江公司前,已向规划部门进行咨询,提出申请,(交费凭证为证)接替后,又积极催促被上诉人履行合同,配合办证。正是被上诉人的不作为,导致办证不能。
被上诉人作为一大型国企,有着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他们很清楚,他们的土地证书一旦拿出来,那么事情就会露馅,工业用地不能用于经营,更不要说建设粮油批发市场和盖用于经营的楼了。正是他们这种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做法,导致上诉认损失350余万元。
可以说,本案的发生,就是因为被上诉人拿不出可以从事经营的土地权证。因此,如果该经营用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物的话,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23号判决书判决:场地租赁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其后,被上诉人已全部接受了该建造物,并在没有改变土地属性和无营业证照的情况下开展经营,并获利颇丰。这一事实,一审法庭调查时被上诉人予以了认可,上诉人也提供了相应证据,但一审判决却回避这一事实,判决:工程款损失的主要责任由建造者和施工者承担。
上诉人花钱造房,被上诉人坐享其成,而责任和损失却由上诉人承担。天理何在?公平何在?
一审判决认为:针对l 40万元包干合同的工程内容是否包含基础一节,从施工合同签订之时基础已存在的事实和审价部门对二层经营房的造价估算分析,虽然以140万元建造二层经营房整体部分似乎有些不合理,但合同中未明确仅指地上建筑,原告也无其它证据证明不包括基础,通常理解140万元造价应为整幢房屋的造价,自然包括基础。这是一审判决视法庭调查的事实于不顾,而做出的错误认定。
法庭调查认定事实:
1、“原告凌绮公司介入该场地时,双江公司已完成新建房屋基础建设及原厂房改建工程,原告凌绮公司接手继续在租赁场地上建造房屋及配套设施”。
2、2000年1 2月1 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场地租用合同》,合同保留了上述被上诉人与双江公司的约定,同时约定上诉人接替双江公司进场运作经营,其时,基础建设已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与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然不可能包括“基础建设”,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没有一个公司会傻到将他人已经完成的工程再计算在自己的付费范围内。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是违反常理的。
3、对于整幢房屋的造价经评估为200万元,上诉人与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排除了基础部分的情况下,确认价格为140万元,是完全合乎常理的。
上诉人在一审诉请中,诉请标的为3509000元。具体包括三个部分:
1、二层框架式经营房一栋;
2、二层框架式经营房上的三、四楼加层工程;
3、2000年3月25日上诉人与上海强胜见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书》约定的工程内容。对于这一项内容:
a、上诉人有诉请,
b、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3)静民一(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有认定,(已生效)
c、在这次的诉讼中,上诉人提供了《补充合同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3)静民一(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供了技术核定单,作为审计的依据,
d、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又委托上海长信会计事务所做了审计,
e、庭审中对这些证据又都进行了质证。
但是,让人不能理解的是一审判决却没有涉及这一超过诉讼标的一半的内容。我们不知这是一审法院的工作失误,还是故意遗漏。
2005年4月5日 星期二 晴
生活在这个社会上,最难的事莫过于对人的研究,而对人的研究中,最难的又莫过于对自己的研究。对自己不了解,是很悲哀的一件事。我就是这么一个“悲哀”的人。
自做律师以来,我最烦的就是接刑事案件,委托人总以为:我请了律师,你就要为我减轻或免除所犯的罪行,有的更是不顾事实,不看过程,这就对律师的压力很大。加之做刑案收入又少,风险还大,所以原来自己不怎么做刑案。可近一两年来,不知怎的,自己却对刑案产生了兴趣,并自觉不自觉的读了很多刑事法律的专著,理论上有了长足的提高,使得自己对案子的分析,更趋于客观,以致成功的办理了不少疑难案件。最近的那个重伤害案又是一个成功案例。
这种变化自己也始料不及。学法律是很枯燥无味的,其遣词造句刻意追求逻辑上的严谨,一篇法律论文,一本法律专著,就似一张张毫无表情的、冰冷的面孔。读之很是乏味。但是,当你把这种学习,与自己的事业、职业、责任联系在一起,你就会对此充满了渴望 ,并深深的爱上他。
真是从被告人满意的眼神中,从被告人亲属的一声声“感谢”中,我感到了做刑辩律师的自豪,使我有了自己也没想到的变化。
这种变化,对我自己来说未必是“好事”,但是,从做律师的角度来看,又确确实实是应该的。变化往往是潜移默化的,只要这种“变化”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
2005年4月10日 星期日 多云
被佘祥林“杀”了的妻子回来了。这确实不是一件让人们感到轻松的事情。刑事司法因关乎生命、关乎自由,一个案子,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司法人员都没有“发现”案中的疑点。而据报道,佘案一审时,其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但都被驳回。
这个案子对司法界震动很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是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真正要做到实在是很难的。司法理念的转变,不是一个短时期就能做到的。是放纵坏人,还是冤枉好人,不枉不纵当然是最好的,但这只是一种理想和追求。既然尊守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只能坚决做到不冤枉好人,那怕放纵个别坏人。
说说都是较为简单的,很多事情,基于多方面的因素,就很难很难了。
寄予诉讼法的修改,寄予立法,也寄予司法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推动司法公正。
2005年4月29日 星期五 有阵雨
急急忙忙的赶回家,就是为了看国共两党的第三次握手。这是历史性的一幕,不能错过。中华民族期盼着祖国的统一,这次的国共两党的会谈,是一次契机,为今后的对话奠定了基础。值得国人欢欣鼓舞。
2005年5月13日 星期五 多云
司法改革已经再次上路。这次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一个神圣的目标,而这一目标的确立,是自由和生命的代价换来的。在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应该、也必须守住法律这条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但是,人们的这一美好愿望能实现吗?公平正义能实现吗?客观的说,实在是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寄希望于司法改革,而实际上最为重要的是司法理念的转变和法外因素的减少,还有就是法官要能真正的做到执法为民。
2005年6月2日 星期四 晴
终于又有时间座在电脑前写些自己想写的东西,当然,首先想到的就是写手记。半个多月了,自己的心静不下来,很多很多的事等着去做。
始料不及的是一下来了几个案子,让自己忙不过来。了解情况,写诉状,跑法院,真是忙得不亦乐乎。当然最为费心的还是广东省检察院抗诉的那个案子。
看了廖钰文传真来的抗诉书,我首先的感觉就是,这份抗诉书是二审时公诉人的公诉词的翻版,应该说没有什么新的东西。不过既然检察院已抗诉,就得认真对待,于是重新研究卷宗,整理思路。在此基础上又赶往广州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前往法院查看检察院有无提交新的证据。回来后也不敢丝毫的懈怠,马上又着手写辩护词。任何的准备工作都应该提前做好,这样才不至于在接到开庭通知时而手忙脚乱。多年的实践,养成了事事准备在先的好习惯。
对于刑事辩护,虽然有风险,且效益又不怎样,但我还是很喜欢。特别是对于那些疑难案件,更能激起我的工作热情。越难越刺激,越有挑战性。
我期待再一次的成功,当然,更期待自己的工作能为当事人带来公正的判决。
2005年6月19日 星期日 晴
18年前湖南的一宗“碎尸案”爆出惊人消息,当年被认定为“被害人”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根本没死。这又一次使人陷入深思。将一系列的错判错杀案件作一分析,不难发现存在一些共性,就是审判机关的价值取向是疑案从轻,而不敢疑案从无,侦查、诉讼、审判机关重互相配合,而轻互相制约。
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我国刑法要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可我们的执法者又该如何来执行刑法呢?
司法实践中有错案错判的存在,实际上并不仅仅是疑案不敢从无或刑讯逼供所导致,还存在其他的因素。司法改革、执法为民真可谓任重道远。
2005年6月25日 星期五 晴
这个星期,是今年最忙的一个星期。好几个案子集中在这个星期。于是,忙着写诉状,忙着去立案,还要忙着去会见被告人。天气又热,每天回到家里,全身上下臭汗淋漓。晚上,还不能休息,要看材料,要研究案子,并做一些案头工作。
C的案子,最让人感到沉重。还是一个学生,一个有着精神病史的学生。由于交友不慎,被人利用,被指控抢劫。看守所里的他,流下了悔恨的眼泪。特别是当他知道父母为他请律师时,他一个劲的问我,是不是我父亲来请的。他告诉我,他与父亲的关系不怎样,父亲要管他,而他又不听。原以为家里本来就经济拮据,父亲可能不会问他的事了。哪想到,现在出事了,父亲还是在关心他,帮助他。
作为一个父亲,怎么会不管自己的孩子。我也是一个父亲,我太知道做父母的心了。做父母的永远不会遗弃自己的孩子。
2005年7月11日 星期一 雨
踏进家门,已是凌晨3点多了。雨水汗水完全融合在一起了。都是水,又何必去区分哪些是雨水,哪些是汗水,也完全没有心境去考究这些,那太无聊了。走进家门的第一个想法就是快洗澡,冲去那些汗水和雨水,冲去一天的劳累。为了一个走私案,去了南京。为了多了解一些情况,只能选择半夜返回上海。
原本想多睡一会,可是,电话铃声却让人不能入睡。想想也确实有太多的事要做。
某小区的十几个业主,买了全装修房,可是不到一年,墙壁爆灰,又发现一些材料与合同上约定的不一样,……。得发一个律师函,与开发商沟通,以便通过协商寻找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
那个故意伤害案,应该到法院了,要联系,以便确认后安排时间去阅卷。
那个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嫌疑人,该被批捕了,也要考虑再会见一次。
……
要做的事实在是太多了,每一件都涉及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一件也不能耽误。
2005年7月18日 星期一 晴
夜已很深了,可是我还是没有一点睡意。近阶段案子一个接一个,忙得自己晕头转向,天气太热,也太消耗体力。不过事情还得一件一件去做,还得做好。白天要不停的跑,晚上要一个案子一个案子的考虑怎么去做。受人之托吗!
网站又有一段时间没更新了。也有很长时间没去网上浏览了,时间对自己来讲太无情了,它从不跟我讲友谊,只顾自己。
2005年7月20日 星期三 晴
今天是很累得一天。上午赶往郊区的一个法院,接着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这个案子的事实应该说很清楚。关键在于:被告人第一次被判了缓刑,还在缓刑期内,又被判刑。奇怪的是第二次的判刑,竟然不知道此被告人已被判过一次。究竟是被告人的故意隐瞒,还是办案人员的疏忽。看来,搞清楚这一点是本次开庭的焦点。
下午,又赶到上海的那一边,去法院办理手续,同时复印卷宗。
从明天开始,要为这两个案子的开庭做准备了。期间还要去南方出差一次。看来这个夏天是不会让我闲下来了。
2005年7月24日 星期日 晴
一清早,就顶着太阳出发了,今天的目的地是青浦。
花了几近百万的钱,买了房子,还是全装修的,应该说业主的心情是很好的。对于工薪阶层来说,买一套房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况且又是这样的好房子。
走进小区一看,确实气派。但是当我走进了业主们的家里一看,我就理解他们的心情了。一年不到的时间,墙上都爆灰了。整修过的痕迹很清楚,颜色的深浅,使得墙成了“地图”;地板的色差也较厉害,有的家里地板的缝隙也较大;空凋不制热,制冷的效果也不理想;更有甚者,合同约定的一些材料都不是那样的了。……
装修的质量问题,材料上名实不符,使得业主们感到有种被糊弄的感觉。他们找过了开发商,开发商也为此上门看过、修过,都没能解决问题。一星期前,我也与几个业主一起找过开发商。开发商也进行了回访。但是没能给业主们一个确切的、令业主们满意的答复。
于是,业主们决定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于是我就成了业主们的代理人。于是就有了今天与业主们商谈诉讼的具体事宜。
这不是一个轻松的案子。看来这次广州回来,有事可做了。
2005年8月7日 星期日 阴
“麦莎”肆虐了一天,不过并不可怕。在自然界面前,每一个个人都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众志成城的人们却是有着战天斗地的力量和勇气。人类是不会输给老天爷的。
星期天对于自己来讲仍是老规矩,整理材料,理理思路,安排下星期的工作。看来下星期不会太忙,一些案子都在等着开庭,而庭前的准备都已就绪。一些案子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需要跑跑,但工作量都不是太大。
不过新的案子马上又会来,……
2005年8月26日 星期五 晴
一清早,又急急的上路了。昨天接法院通知,今天可以去交诉讼费了。房屋装修质量引起的纠纷,第一批起诉的就有16家业主。说起来这个案子的难度并不大,曾与开发商谈过一次,在那以后,开发商向所有的业主致了一封公开信,承认了存在的质量问题,并答应给予修理。但现在的问题是起诉的业主已对开发商的修理失去信心。因为在这之前,已经修过多次了,可是效果非但没有,而且如墙壁等却是越修效果越差。有的已不是仅仅修理的问题了,而是设计、用料所带来的后遗症,等等。
两个多小时才赶到法院,办理完手续已是中午了,回家的路上细想这个案子,心里沉甸甸的。如果完全的赔偿,这么大一笔费用,开发商愿意出吗?16家这只是一个开始,后面还会有人提出赔偿。发生问题的人家估计在百家左右,这么大的一笔数额,对开发商来说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
2005年9月12日 星期一 多云
今年第15号台风“卡努”在浙江登陆了,其登陆风力竟然达到59.5米/秒,成为建国以来我国大陆所遇登陆时风力最强的台风,以至于今天中小学都放了假。于是我也放了自己一天的假。说是放自己的假,实是最近有点累,也想调整以下。当然,在家也是闲不住的,满脑子都是案子的事。
那个房产案,由于补充了诉讼请求,将在15天后再开庭,这就使得自己赢得了时间,以便作更充分的准备。这么多家要起诉,每一家的诉请都不一样,要一家一家的询问,一家一家的准备,工作量确实很大。下一次开庭还是不会有结果,因为要做房屋质量鉴定。只有在鉴定的基础上才能确定下一步的走向。
想想那些业主,花了这么多的钱,买了房子,竟有这么的问题,快一年了,天天要为修房子操心,且还是修不好。这样的事摊到我自己也会心里不好过的。做人就的将心比心,做律师更应这样。一定要尽全力帮他们得到应有的赔偿。
2005年9月29日 星期四 晴
读2005年第九期《律师与法制》杂志《错案中律师的责任》一文,感慨颇多。“佘祥林、胥敬祥、聂树彬这一个个名字的背后,流着多少个家庭和亲人的血泪。他们本来和我们一样,上孝父母,下养子女,过着平常而安宁的生活。他们是守法的公民,可能连犯错的念头都不曾有过。但他们却平白无故地蒙受了牢狱之灾,甚至彼剥夺了宝贵的生命。” "在这些案件里,我们几乎听不到律师的声音,即便有一些也是极其微弱的。为什么会这样,我们有必要深刻思考。"
在这些案子里真的就没有律师的声音吗?为什么律师的声音会变得“极其微弱”呢?
“律师有责任阻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可是在阻止和减少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究竟有多少呢?律师的地位、律师的作用在哪里?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说没有律师的声音,我不赞成。说没有多少人重视这个声音,我赞成。这里有一个观念的问题,也是一个体制的问题。法制的完善,法治环境的好转,不是一个短时期能做到的。这将有赖于全社会的努力。
2005年10月13日 星期四 晴
这个星期是连续的开庭,今天又是一个赶早,没想到路上是这么的堵,从家到法院几乎用了两个小时,好在我的习惯是用时总要留余量,因此不至于迟到。
今天这个案子的被告人涉及两个罪名:盗窃、抢劫。对于盗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己也供认不讳。但对于抢劫,我认为依据事实和法律不能以抢劫罪认。另被告人患有精神障碍类病,虽然,鉴定认为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我对这一鉴定提出了异议。我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坐在今天的辩护席上,为被告人辩护,我的心情格外的沉重。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人 某某某是否要以罪论处,应该以什么罪论处?虽然,鉴定的结果是:被鉴定人某某某患有双相障碍,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对抢劫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正常,故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对于这一鉴定结论,本辩护人实不能苟同。
为此,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词,供法庭参考。
一、我们都很清楚,抢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应该说,被告人的行为与之很是相像。
但是,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也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包括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与后者表现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其手段行为一着手实行就必然实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其目的行为的顺利实施和完成必然发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其追求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结果的发生。
从法庭调查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主观上是认为,被害人在舞厅已经请了小姐(指被告人H)陪着跳了舞,并动手动脚的,那么你理应支付小费。正是由于被害人支付小费的不情愿,被告人H才一路跟着追讨出来。也正由于此,才有被告人 某某某说出:“你素质太差”,“快把钱拿出来”。
被告人的拿刀威胁,虽然有以胁迫和暴力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表现,但其主观上并不具备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真实目的,其主观目的事为了拿回他认为应该得到的小费即300元钱。
二、本案中,被告人某、H两人以手中的刀子,威胁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其手段上看具有一定的暴力性。但其实质上是利用了被害人在歌舞厅请了坐台小姐,从而不敢将事态扩大的心态,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从这一行为特征上看,也与抢劫罪不同。
抢劫罪中使用暴力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选择余地。而在本案中被害人虽受威胁而交出财物,但被告人要求被害人交出的是他们应该得到的“小费”,而并非其他。况且,被害人当时也并非无选择余地,根据被害人自己所述,当时已开始聚集一些人。应该说被害人不是没有反抗的余地,而是被害人自己不愿把事情搞大。现在的社会是比较开放,但是作为一个男人在舞厅找坐台小姐,毕竟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因此,真正迫使被害人交出钱财的是被害人自己的心态。
三、从法庭调查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看,被害人身上绝不止300元钱,被告人不是将被害人的钱全部抢走,也没有让被害人把全部的钱拿出来,而只是拿了300元,况且还是被害人自己拿出来,还分了两次。这一行为特征,也说明了被告人只是想拿到他认为应该得到的,而并非是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 在这种心理和意图支配下的客观行为,虽与抢劫有相像之处,但是并非是实施了抢劫。辩护人认为不应以抢劫罪论。
四、被告人某某某不具有有刑事行为能力
对(2005 )沪精(鉴)字第49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作为辩护人我存有很大的异议。我认为这份鉴定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 某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使用。
首先一个是形式要件不具备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而本鉴定书缺乏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称,没有复核人的签字。形式要件的缺乏,导致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鉴定结论是认定了某某某“患有双相障碍”。双相障碍是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CCMD-3 认定的一种精神疾病。查有关资料得知,双相障碍(Bipolar disorder,BP)也称双相情感障碍,一般是指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心境障碍。躁狂发作时,表现为情感高涨、言语增多、活动增多等“三高”症状;而抑郁发作时则出现情绪低落、思维缓慢、活动减少等“三低”症状。病情严重者在发作高峰期还可出现幻觉、妄想或紧张性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双相障碍一般呈发作性病程,躁狂和抑郁常反复循环或交替出现,但也可以混合方式存在。对患者的日常生活及社会功能等产生不良影响。
双相障碍的临床表现更复杂,治疗更困难,预后更差,自杀风险更大。因而,长期以来,本病一直受到精神卫生工作者的高度重视。(石家庄心理治疗心理咨询中心)
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CCMD-3第31 双相障碍[F31]列举了双相障碍病症的症状:
双相障碍,目前为轻躁狂
双相障碍,目前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
双相障碍,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
双相障碍,目前为轻抑郁
双相障碍,目前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
双相障碍,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
其他或待分类的双相障碍
其他或待分类的双相障碍>>双相障碍,目前为快速循环发作混合性发作
但是,我们却没有见到双相障碍处于缓解期的表述。
缓解期是一个什么概念,它代表了什么意思。
缓解期社会功能可恢复至正常状态,这个结论出之何处,是明确的规定,还是一种推断或来自鉴定人自己的研究“成果”。
既然是“可”恢复,那也就存在不“可”恢复的可能。何种情况下“可”恢复,何种情况下不“可”恢复。被告人 某某某究竟是恢复了,还是没恢复?处于一种什么情况下,鉴定人没有说明。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鉴定人在鉴定书中,首先确定了被告人某某某患“双相障碍”,但又说处在“缓解期”而非法定的“间歇期”。
缓解期是否等于间歇期,法定的概念是否可以任意的解释和变换。
另查资料知: 处于躁狂状态患者的典型心境特点是情绪高涨,与实际所处的环境很不相称。他们一般都精力充沛,兴高采烈,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浮夸奢华,服饰艳丽,举止张扬,与人交流往往采取居高临下的态度,语速很快,语言滔滔不绝。他们相信自己处在最佳的精神状态,不断改变自己的活动计划。……在行为方面会显得很鲁莽,不负责任,随心所欲,有时还会对自己没有被赏识而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或被迫害。(关注双相障碍中的抑郁2005-4-13 14:29:10 (文汇报) 02月23日 陈福国 作者为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医学心理学教研室主任、教授)鉴定书中三、检查所见中描述被告人 某某某:神志清、仪态整、……言语表达流利,语速较快等,与上述基本相似。
我不是医生,对于医学可以说是医盲,但是,我认得几个字,能读懂一些文章。鉴定人所说的被告人的正常状态,恰恰是其他专家认为的是病状。鉴定人认为被告人 某某某处于缓解期,而这又恰恰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不知是出自何处,抑或是鉴定人的研究成果,一个是法律规定的。
因此,既然被告人某某某患有双相障碍是确定的,而缓解期又不是法定的具有责任能力的规定,那么就应该认定被告人 某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应免除对被告人某某某的刑事处罚。
2005年10月23日 星期日 晴
不知是哪一条神经搭错,自己又会去读巴尔扎克的小说,又会对巴尔扎克发生兴趣。实际上这是对巴尔扎克描述的那个社会,那个社会里的人,那个社会里发生的那些个故事,又有了想了解的想法。
巴尔扎克一生创作了96部长、中、短篇小说和随笔,总名为《人间喜剧》。他反映社会时,着力于暴露社会的黑暗,批判现实的罪恶。资本主义社会的严峻现实,使他感到窒息、愤懑,因而能对腐败的制度和利己主义泛滥的社会风尚进行无情的暴露。
出生于法国大革命后致富的一个资产阶级家庭的巴尔扎克,法科学校毕业后,拒绝家庭为他选择的受人尊敬的法律职业,毅然离开了司法界,投身于文学事业。为了获得独立生活和从事创作的物质保障,他曾试笔并插足商业,从事出版印刷业,甚至还想冒险去开采废银矿,但都以破产告终。在巴黎各界的奔波、碰撞,在和形形色色的人的打交道的过程中,使他认识了巴黎社会的丑恶面孔,领略了资本主义社会中金钱的万能和万恶的力量,也为他认识社会、描写社会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第一手材料。
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可以说是一部法国社会的“现实主义的历史”,它以编年史的方式再现王政复辟时期到七月王朝的历史进程,揭示了社会的基本特征,具有广阔而深刻的社会历史内容。
《人间喜剧》的重要内容就是描绘封建贵族在暴发户逼攻之下或者退出历史舞台,或者向资产阶级投降的历史过程,揭示了这个阶级必然灭亡的命运。
在贵族阶级衰败的同时,资产阶级暴发起来。巴尔扎克描绘了贪得无厌、巧取豪夺、不择手段地聚敛财富的资产者,无情地揭露了资产阶级罪恶的发迹过程。这是《人间喜剧》的重要内容。泰伊番杀人越货,戈贝赛克重利盘剥,葛朗台投机有术,纽沁根买空卖空,这些恶魔般的人物在累累白骨之上建立起自己的家业,并凭借金钱的力量逐渐控制社会,成为无冕之王。这一幅幅生动的画面构成了资产阶级血腥发迹的形象的历史。
金钱社会和拜金主义,是《人间喜剧》着力刻画的又一重要内容。法律被金钱支配、文化艺术起到了“贩卖思想的妓院”的作用。巴尔扎克用他手中的笔,淋漓尽致的揭露了拜金主义的罪恶,揭露了金钱诱发的社会腐败、道德堕落、人性沦丧。但是写得最精采的,着墨最多的,还是描写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金钱化。
喜欢读巴尔扎克的小说,是因为他描写的真实,人物刻画的真实,抨击社会黑暗的不留情。巴尔扎克笔下的那些个奕奕如生的人物,虽然生活在十八个世纪,但我却觉得似曾相识。在现实社会中,在我们的周围,这些类型的人确确实实还是存在着。
作为社会中的人,确实不能没有钱,但是人最可怕的也是成为金钱的奴隶。
在这物欲横流的社会,要保持清白之身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无欲则刚”,人能没有欲望吗?人之欲,本能使之。每一个人都有需要,都有欲望。关键是满足需要和欲望的途径。那就是“取之有道”,就是靠自己的诚实劳动。
2005年11月11日 星期四 阴有雨
读中国律师网《律师界面临四大心理危机》感触颇深。
1、安全感和归宿感危机
2、案源恐惧的心理危机
3、自尊需求心理失落的危机
4、缺乏更高的自我实现价值观的心理危机
这篇文章较为客观的描述了律师的心理危机。不说所有的律师都有这么一些危机,但有这些危机的律师绝对不会是少数。其他的不说。案源??这对于每一个律师来说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案源即钱源”,这话一点也不假。没有案子,哪来收入。
每天在做案子,做的时候就要留意着新的案子。不论什么时候,只要有案子,就会有“精神”。可以说很大的一部分精力都用在“寻找”案子上。用“寻找”这两个字,一点也不为过,案子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我甚至也对朋友们说过,律师们奉行的是“朋友经济”,很大一部分的案子来自于朋友们的介绍、推荐。朋友圈子的大小与案子的多少成正比例。朋友如果是老百姓的多,那你也就是接一些小案子,收费也很少。朋友如果是生意人,老板越大越好,那就能接到大案子,就能得到颇为丰厚的报酬,就能较快的致富。所以说做律师的与其将精力花在提高自己的素质、办案能力上,不如花精力多结交一些有钱有势的。
实际上,律师们也很清楚这是一种不可取的,是一种悲哀,但是也是无奈。现实摆在眼前,你能不考虑自己的生存吗?
2005年12月3日 星期六 阴
又有时间坐在谧静的书房,坐在电脑面前,细细的考虑一些事情,读一些自己想读的书。真的整天的忙于办案,四处的奔跑,几成机器人。可是又怎么办呢?
11月29日,潮州廖钰文案,因广东省检察院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潮州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廖钰文被潮州市湘桥区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廖不服,提起上诉,潮州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湘桥区法院再次审理,仍判廖有期徒刑十年,廖再次上诉。此时,我接受廖妻的委托,担任了廖的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我认为廖所在的公司不是国有企业,而是由廖自己筹措资金经营的。这个名义上的国有企业没有国家一分钱的投资。为此,我从企业的性质入手,为廖做了无罪辩护。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终审宣判廖无罪。
这次,因抗诉而再审,检察院没有任何新的证据和说法,只是坚持了二审时公诉人的说法。我在庭上有递交了新的证据,更证明了廖的无罪。对于维持廖的无罪判决,我很有信心。
某某某抢劫一案,法院已对 某重新作了精神病鉴定,结果如何,还有待揭晓。
今年惟有青浦房屋质量一案没有办结。这个案子有些棘手,不过好在房屋存有质量问题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只是赔偿的数额没能通过协商解决。业主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还有待于努力。
2005年12月16日 星期五 晴
放下饭碗,就又把自己关进了书房。近几天接连买回了好几本书,不过都不是法律书籍,而是《朱熹--旷世大儒》、《庄子哲学新探:道.言.自由与美》、《意义的生成与实现:《礼记》哲学思想》等 。上学时的喜爱,于今没有忘却,有点空余时间就会拿来读读。实际上,自己读这些书也是很吃力,读的很费劲,但就是喜欢。儒学支撑了中国文化几千年,其生命力之盛,其内容之丰富,其内涵之深刻,让人不能不喜欢,不能不想读。儒家学说所倡导的生活道德理想,是我最为欣赏的。儒家的“内圣之学”,在我理解就是讲究个人的修养。人心向善,注重诚信, 这也是现代社会对人的伦理道德的最起码的要求。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爱憎之心,是做人都应具备的起码条件。
不过做人,特别是要做一个“好人”,是很难,也很累的。
某某某盗窃、抢劫一案,今天去法院拿回了重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书。结论是: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陈某某于2 0 0 5年3月1 4日和2 0 0 5年3月31日两次作案 时患有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 某某某对2 0 0 5年3月1 4日和2 0 0 5年3月3 1日两次作案行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看到这一结论,我又大舒了一口气,公正的法律,给了某某某一个公正的结论。自己的辩护意见能被法官采纳,自己也很高兴。法官一丝不苟的认真,也给我留下深刻的影响。
2005年12月31日 星期六 阴雨
又是12月31日了,这告诉我2005年又结束了。一年365天,过的太快了,日子好过呀!
过去的,已经过去了。明年又会怎样呢?实际上预测是没有多大意思的,不管是怎样,总得一天一天的过下去。生活就是这样,一天又一天,一月又一月,一年又一年周而复始的。既然生活就是这样,那么,我们也就这样的对待生活--踏踏实实的过,认认真真的过。让每一天都过的充实、愉快、舒服。
(陆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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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奇酷qikoo的qikoo奇酷的引用:
qikoo
- 评论人:myron
2007-01-17 18: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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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一只是一个光荣而又神圣的职业!是一个追求公正和正义的先锋!不难了解,当今社会,法律的普及还是相当的滞后,这就造成了许多无意违法却不知不觉违了法的事情发生!我是一个在上海创业的外地人,毕业后在别的公司工作了三年,自认为已经具备了创业的基础,为了一展壮志,奋起创业。只是很多时候事情总是那么事与愿违,没有资金,只能融资,由工业园区代办,好不容易注册了下来,却因为不在工业园区经营,需要注册分公司,又是一笔开销。刚注册好没多久就赶上年检,两个公司的年检费都要交,还冒出一个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发了一张纸,年检的时候要交600元,税务局代收,敢怒不敢言,而且一直交了下来。后来在经营阶段,发现客户需要增值税发票,就要办增值税发票......朋友公司不能开增值税发票,于是就帮他开票.......接下来的事情就是无穷的面临检查,罚款!想想创业初期,为了经营的需要,想找银行贷款,但是银行因为种种原因不对我们这种非本地户口的小单位亮绿灯,法律法规的欠缺,重重困难的出现,早就将那雄心壮志打的烟消云散。现在身边还有不少年轻人和我一样,想在商海中一展身手,去往往铩羽而归,而且输的精光,连仅有的斗志都已经荡然无存了!心中无比怨恨,恨自己在毕业后没有学好法律知识,没有学好财务知识.......不过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果在创业者身后有法律的支撑,有财务的支撑,那就不会埋没那么多的热血青年了!衷心呼吁法律界的朋友积极普法,要将犯罪恶煞在胚胎里,不是事情发生了在去做努力,毕竟生下来脑袋后面就长反骨的人是极其稀少的!有时候在想,工商税务在办法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时候,对所有企业业主和股东都有相关财务法和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培训,就不会有那么多人会因为不是本质上的想犯罪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一败涂地甚至连累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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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感同身受
2006-09-12 17: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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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位大律师一年的生活,这也是我这样一名小律师生活的缩影,忙碌,看书,寻求公平和正义,追求人生的真谛感同身受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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