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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名片到底印什么?

                                      

  《法制日报》于7月12日在该报第十版律师专版转发本文: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6-07/12/content_350325.htm

  江西省司法厅最近下发文件,对律师正确使用名片提出了严格要求,10月1日起,凡是执业律师违规使用名片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严肃处理。

  该司法厅为执业律师的名片内容进行了规定:一是律师名片除应有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邮编、律师执业证书号等内容外,还须有律师执业所在设区市司法局投诉举报电话,厅直、公司(职)律师事务所(部)律师名片应有省厅投诉电话;二是名片上不得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以及与执业无关内容。

  关于律师名片到底应该印些什么,一直都是大家讨论的话题。虽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现实当中,能够模范遵守这些规定的律师很少,大部分律师的名片上都罗列着一大串的头衔,这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为什么这种明显违反规定的行为屡禁不止呢?

  我相信其中必然有它的原因。

  就江西省最近强调的两点来说,实现起来也一定会有很大的难度。第一条,必须在名片上注明司法机关的投诉电话,这是理想化的规定,实行起来很不现实。暂且不说个人有问题的律师,就连一般的律师能够自觉执行的也不会多,这就是现实,不注明也不能说明这个律师就有问题。况且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法律依据,强行要求律师这样做有违法的嫌疑。行政机关随意设置前置程序,本身就是在造法,这样的现象在当下的中国也并不罕见,但是对于律师这种法律意识很强的群体来说,这样的不合法规定必然无法得到贯彻实施。第二条,名片上不得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以及与执业无关内容:这也是老调重弹,事实已经证明是没有效果的。况且,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一方面在鼓励律师参政议政,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准在名片上注明这些头衔,本身就是很矛盾的做法。律师名片上注明这些头衔并不全是不正当竞争,我们应该从另一方面看到律师在社会各个方面的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采取这种一刀切的方法有失偏颇。

  我们并不是反对司法机关对律师的管理,但是司法部已经明确规定,律师的管理应该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与律师行业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两结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更应该侧重于宏观的管理,政策上的指导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而不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的管理。像律师名片应该怎么做这样的小问题应该由律师协会来具体管理,司法机关越俎代庖的行为不仅会伤害律师们的感情,还会引起他们的反感,最终律师们不执行这样的规定还是会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威,所以我们希望司法机关这样的行为越少越好,还律师一个宽松、和谐的执业环境,以促进律师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名片,不过是我们互相交流,加强沟通的一个小小媒介,它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义上约束和协议,人们也不会把名片当成衡量一个人价值的唯一手段。律师的名片上写什么和不写什么,都是律师们的自由,如果律师在名片上写了违法的内容,自然会有执法部门去管理,不需要我们费尽心思去事先规定和限制。从这件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还没有跳出原有的思维定势,对律师管的过多过死只会限制律师行业的发展。所以我们呼吁,给律师更多的空间,让他们这些代表着自由和法治的人们享有更多的自由吧。

【作者: 唐璜】【访问统计:】【2006年07月5日 星期三 12:34】【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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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蔡福林   2006-07-21 17:39:42   

这样好的文章,无怪《法制日报》要转载你提的问题不仅仅是律师的名片上应该印什么的问题,而是如何真正转变管理意识,律师让律协去管理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多年来管了律师但无法为律师的执业环境有能力改变,律师能理解,律协更不会改变什么,这是现实。与强大的公检法相比,司法的权利本来就不大,不管律师能管什么?因此就会事无巨细的管。

- 评论人:anonymous   2006-07-16 21:32:00   

司法厅局你们到底是干什么的我很有感某个司法局长说我对律师没好印象司法厅局你们的存在是中国律师最大的悲哀

- 评论人:长沙小文   2006-07-06 21:25:18   

这里实际探讨的是律师定位的问题。
现在的司法行政主管单位认为:律师不是商人,不能打广告,哪怕广告的内容是真实的,也不行。
那么,律师的业务从哪里来?传统的途径是亲友介绍、虚名招客,甚至是在法院门口摆个摊,反正国家是不管你律师会不会饿死街头的。放眼二十一世纪,还把自收自支的律师放进事业单位而禁止正当合法的律师广告显然是坐着说话不腰疼的官话。
其实,无论是国外优秀的律师事务所,还是国内做的好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广告做的都不错。如房地产律师中的朱树英,常年在外讲课、座谈、宣传新书,和歌星出新唱片后的造势何其相似。金杜所不也频频在其业务领域的活动中发出声音,作业务宣传和推广。
律师市场也是市场,市场就应当允许良性的广告互动,“酒香不怕巷子深”限制的是法官、检察官这些国家发薪水的人,而不应当针对在市场经济里面竞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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