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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anonymous
2007-05-16 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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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虽重要,但 十年的经验已足够! 应快速通过,不要效仿〈物权法 〉难产!!! 特别是不要把允许个人开办所扼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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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律师减负
2007-03-15 20: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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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地给律师设置障碍,增加律师的成本,只会造成老百姓打官司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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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律师就业报酬权
2007-03-15 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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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选择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律师异动只须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即可,无须原律师事务所等任何单位的批准。若原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有经济纠纷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不得以不批准异动这一剥夺律师劳动权利的方式解决所谓纠纷。律师有依照与律师事务所的约定获得报酬及其他法定待遇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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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律师就业、报酬权
2007-03-15 1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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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选择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律师的异动只须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即可,无须原律师事务所等任何单位的批准。律师事务所若与原律师事务所有经济纠纷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不得以不批准异动这一剥夺律师劳动权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律师有依照与律师事务所的约定获得报酬及享受法定待遇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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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律师报酬权
2007-03-15 1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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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权选择律师事务所的权力,律师的异动只须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即可,无须任何单位批准。律师有权依照与律师事务所的约定获得报酬及法定待遇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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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天津廉律师的
2006-12-03 2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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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快一点通过,我等着个人开业都等不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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