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星期六),仍然没有熊川的任何消息。鉴于其失踪已超过24小时,于是,熊川所在单位《财经时报》社前往朝阳分局报案,这才得知熊川已被关押在看守所,涉嫌罪名“敲诈罪”。
得知熊川的确切下落,我长吁一口气,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毕竟人还在,人活着就好。因为熊川写过一些揭露性报道,尤其是对搞电视购物的“橡果国际”的系列影响极大的揭露性报道,他曾对我说:真是黑良心,这样赚家长和学生钱,暴利啊!他的报道影响越大,我心中隐隐的担忧越甚。所以,当他姐姐告诉我说联系不上时,我的心“咯噔”一下:熊川不会遭遇不测了吧。橡果国际计划7月28日上市,写了系列批评报道(并被新浪网做成专题《橡国国际的暴利谁来管?》,广泛传播,影响较大。新浪网该专题在县调查有11476人参加,其中,认为电视直销产品不可靠的比例高达91.9%;认为电视直销产品存在暴利的比例高达97.42%;表示“看到报道后你不会购买电视直销产品”的比例高达92.17%)的记者熊川却在7月27日神秘“失踪”,让我不得不深为忧虑。(橡果国际28日没有如期上市,因为相关报道的影响甚大,美国方面要求橡果给予合理解释。)
后来辗转得知7月27日发生的事情:27日晚,熊川应其原《21世纪经济报道》同事茅以宁的要求,前往大望路某酒店与橡果国际的两个老总见面,他们在一个包间里坐下来,橡果国际的老总先是与之寒暄,后厉声问:你为什么揪住我们不放?是谁在背后指使你?!熊川说,报道是自己发现问题之后经过深入采访,实事求是写的,报社也按程序审稿了,不存在谁“指使”的问题。后来,橡果国际的人说见面了认识了就是朋友了,初次见面,送点礼物,然后递给熊川和茅以宁一人一个手提袋,说里面是三星手机各一部。
出门时,安贞桥刑警队的警察(据说,他们就在熊川与橡果的老总吃饭的包房的外面那一桌进餐)拦住他们,问手提袋里是什么,熊川说是手机,刑警队的现场检查:手提袋里除了三星手机,还有现金——人民币若干万元。安贞桥刑警队说橡果国际打电话报案称有人敲诈。熊川和茅以宁当场被抓。
熊川7月27日(星期四)被刑拘,大约是28日(星期五),警方通过邮寄平信的方式知会报社(平信自然是几天后 才到报社),这也是熊川所在的单位、以及其父母以为其失踪的原因。
8月2日(星期三),熊川父母质问《财经时报》X总,随后橡果国际浮出水面,开条件称:报社公开道歉或开报道失实证明。很显然,橡果的目的是通过抓熊川来要挟报社,为上市扫除障碍,消除负面影响。报社则要求先放熊川再谈条件。
…………
了解到所谓的熊川“敲诈”事件的来龙去脉后(当然,这些只是我了解到的情况),我将一切希望都寄托在司法公正上,相信有关部门会秉公办理。于是,我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因为,如果所谓“敲诈”“商业贿赂”被证明是“莫须有”之事甚至是“圈套”,这件事知道的人是越少越好,以免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作为《财经时报》记者的熊川真的做了什么违法乱纪之事。我之所以如此,既是为保护熊川的名誉计,也是为了案件的顺利进行,避免舆论影响司法,同时,也为了同学、朋友不必要的担心。
尽管在网上也看到一些关于《财经时报》记者熊川因“敲诈”被捕的以讹传讹的消息,我还是隐忍不发(实际上,我8月30日曾在《关于诲淫诲盗之另类红包的联想--谁来支持媒体与记者》一文中含糊其辞、语焉不详地评论过熊川“敲诈案”)。真相终有大白之时,而且,我了解的未必是全部事实,还是静侯法庭的审判结果吧。
可是!竟然!!
2006年11月25日晚上9:30,央视二台“经济半小时”竟然公然播出了一期违法的节目,该节目对尚在刑侦、审判阶段的案件进行倾向性较强的报道。
我愤怒,我无语。
橡果国际的电视购物广告在央视的“垃圾时段”不知疲倦的“轰炸”消费者,央视与橡果本身有着经济业务关系,现在竟然公然以国家之“公器”的面目出来,在法庭未宣布审判结果之前,“自行”“自觉”“自愿”地,对揭露橡果国际利用电视购物虚假广告欺骗顾客的记者熊川进行“媒体审判”、进行定罪!多么荒唐啊!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堂堂国家级电视台的知名节目竟然犯了如此低级的错误。是因为对于法律的无知,还是因为其他,不得而知。我只知道,这期节目对记者熊川是极其不公平的,对熊川案件的审理也是相当不利的。
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媒体审判”是种公认的违法行为,其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原则严重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一方的报道,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原则。199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倾向性的报道”。防止“媒体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在国际国内新闻界已形成共识。
可是,“经济半小时”栏目组竟然无视公道人心,无视法律法规,公然滥用其媒体监督权,进行“媒体审判”。
熊川的父亲说,你们作为同学、朋友,出于好心,不愿意在就这件事进行评论、发言,现在橡果国际不按牌理出牌,试图影响案件的判决,你们作为同学、作为好朋友,我希望你们能站出来说话。
是啊。尽管我了解的不多,但是我可以肯定的是,“经济半小时”的11月25日晚上9:30的节目是违法的,而且是对熊川不利的,任何懂法的人都知道“媒体审判”是违法的。
尽管我对相关部门按程序、按法律办事有所冀望,但是,我觉得我还是有必要将我了解的一些情况写出来。希望相关部门早日查明真相,希望该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我始终相信,谎言即使说10000遍仍然是谎言,漂白的乌鸦仍然是乌鸦。
期待阳光!期待公正!相信法律!
转自百渡空间:http://hi.baidu.com/caobin/blog/item/3e5050da153452dbb7fd48f0.html
因揭露橡果国际虚假广告 《财经时报》记者熊川被栽赃陷害
——强烈呼吁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一、熊川报道橡果国际虚假广告的经过
熊川,男,28岁,从事新闻记者工作六年,在《财经时报》工作已多年,是一位优秀的年轻记者,其作品《超级电脑与基因》一文曾获得国家科技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颁发的“第二届中国科技新闻奖”。这些年,他勤奋工作,写了大量的文章宣传党的经济改革方针政策和介绍企业管理发展建设经验,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
今年上半年,群众反映:橡果国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官司不断,常当被告。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熊川做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走访了有关管理质量部门,为防止消费者继续上当受骗,他作了深度报道,揭露了橡果国际一系列产品(诸如“氧立得”、“爱普泰克网E拍系列”、“视乐奇摄星系列”等十多种产品)的虚假广告宣传,这些产品质量差,价格却高得出奇,有些产品甚至是国家质量管理部门已通报停止销售的产品。当时,《财经时报》领导很重视,亲自审稿,定稿题,选图案。橡果国际的问题报道出来后,许多新闻媒体竞相转载(新浪网对此做了专题,并在网上进行了投票调查),对橡果的不诚信、做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报社领导看到该报道社会影响很大,对熊川进行了表扬,并说要给予其奖励。在整个揭发报道过程中,熊川从未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更谈不上去敲诈对方。(详情请参阅2006年7月3日至9日《财经时报》D4版)
二、熊川被设局陷害的过程
《财经时报》记者熊川的系列报道揭露了橡果国际的电视购物虚假广告,使其在网络上、经济上受到一定影响,据说其上市计划也暂时搁浅,因此,橡果国际恼羞成怒,怀恨在心,想方设法寻找机会进行打击报复。
为此,他们四处派人寻找、联系熊川。曾和熊川一起在《21世纪经济报道》工作过一年的茅以宁愿意与熊川联系,橡果国际让茅以宁做些工作。茅以宁在网上和熊川聊天说,橡果国际愿意出15万元来“摆平”这件事,前提是后续报道不要写了;熊川很长时间未表态也不见面,并说这样不妥,还说报社领导已经与橡果国际高层协商好了,后续报道不写了。7月26日。熊川从广州出差回到北京,茅以宁第二次来电要求其出来见面,本着对朋友的信任熊川就去了,到一家宾馆吃饭,橡果国际按照事先的设局,采取非法全程监控录音,临走时还假惺惺说:辛苦了!送个纪念品表示一下。熊川问是什么东西?橡果国际的人回答说是纪念品,是部三星手机。熊川未作检查、提着袋子就出门了,可是他们刚出门就被公安捉住了,公安要求检查他们的手提袋——袋子里装的是钱!熊川非常吃惊,但有口难言。结果,不由分说当场被公安带走,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这个局设计得如此完备,不是诱骗陷害又是什么?先是想方设法与写负面报道的记者联系,然后是邀请“吃饭”“谈谈”,然后是借送手机之名“送”巨额现金,然后是报案现场抓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十分明显的打击报复、栽赃陷害。熊川年纪轻轻、社会经验不足,对这些狡猾奸诈的手段缺乏防范心理,这是个应该永远吸取的血的教训。
通过以上过程,我估计茅以宁是被橡果国际蒙蔽和利用的,为什么这样讲呢?
第一,橡果国际利用茅以宁做说服工作,所谓15万元摆平费,给不给,给多少,何时给,完全受橡果的安排,据说要等到公司“上市”后再给所谓“摆平费”,15万表面上打到了茅以宁的帐上,实际没有自主权,如果有自主权,很可能就已划到了熊川的帐上,所谓“摆平费”,对茅以宁和熊川来说都是虚无飘渺的东西,实际上一切都是橡果国际掌控之中,说白了,钱还是在橡果国际的帐上,熊川一分钱也没有拿到;
第二,橡果国际利用茅以宁和熊川网上聊天引诱其上当,希望熊川说一些错话,让他们抓住其把柄,后来他们见这种“钓鱼”的方法还不足以将熊川整倒,就采用利用茅以宁出面请熊川出来吃饭的圈套,那天在茅以宁的反复劝说下,怀着对朋友的义气和信任就去了,哪知一去就陷入了橡果国际精心设计的“鸿门宴”。这充分说明橡果国际利用茅以宁来“设局”,这个“局”是精心设计的结果。如果说熊川有敲诈对方的思想,就应该主动与对方联系,提出要求,而事实恰恰相反,是橡果多次主动派人来联系并进行诱骗,怎么能说是熊川敲诈了橡果国际呢?而且,如果想敲诈,就不会将稿件发布出来了,而熊川写的三篇揭露性报道均见报了。
茅以宁已经提到过熊川的文章发表后第三天橡果国际就派人与《财经时报》社领导进行协商,报社领导已同意后续文章不再发表,到此为止。按理说橡果国际应该吃了“定心丸”,不存在什么后顾之忧,也不需要支付所谓的“摆平费”,由此可见,“摆平费”完全是用来整人的手段。橡果国际为什么在《财经时报》承诺不再做后续报道之后,还紧紧咬住这位可怜的小记者不放呢?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橡果国际目的是把这位记者整倒(同时起到对其他媒体及记者的威慑作用),并把整人的材料发出去,为“上市”讨个说词,以摆脱困境。
在橡果国际的引诱下,熊川在钱的问题上可能产生过一些错误的想法,但思想意识与现实存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质的区别,不能划等号。我们看事情必须联系起来看,不能断章取义,只有全面的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才是科学的分析方法。这件事的本质就是橡果国际设局陷害记者,以达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采用不道德并且非法手段把一个曾揭露过他们虚假广告的人送进看守所,自已还装扮成一付受害者的样子,如果让这种阴谋得逞,今后谁还敢坚持正义讲真话?橡果国际难道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我们不知道何时才会有司法公正。
三、央视二台“经济半小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节目,有碍司法公正
2006年11月25日晚上9:30,央视二台“经济半小时”在橡果国际授意下报道了还在侦察过程中的所谓橡果国际受“敲诈”一案,社会舆论一片哗然,都说这节目是明显倾向橡果国际的,是在搞“媒体审判”,是违法行为,有碍司法公正。
这里背景有多深暂且不说。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媒体审判”是一种公认的违法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原则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一方的报道,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原则。199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倾向性的报道”。防止“媒体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在国际国内新闻界已形成共识。
媒体是公共舆论机构,对社会的影响是很大的。我国的媒体(尤其是中央电视台)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其发表的意见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声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怎能不受其影响?法官不能独立判案、司法公正受到影响,往往造成冤案。11月25日晚上9:30的“经济半小时”节目决不是舆论监督,而是对舆论监督权的滥用。
“经济半小时”所播放的上述节目明显违法,影响司法公正。鉴于此,我们要求:
1、“经济半小时”的上述节目立即停播。当事人律师已告知该节目组负责人,要求停播该期节目;
2、“经济半小时”栏目组向北京市朝阳区公、检、法、司等相关机构用公开信函声明该期节目是违法的、是错误的,因为该节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提醒相关机构在审理中不要受该节目的影响;
尊敬的各级领导,熊川是个小记者,是弱者。我作为熊川的父亲,是一个普通的、有40多年党龄的中共党员,是“草根”群众,既无权也无钱。压在石头缝里的声音是微弱的,难得引起重视,根本不能与橡果国际相比,他们财大气粗、有钱有势,按照他们的话“可以打通一切关节”,他们整倒一个小记者简直是易如反掌。据说他们原准备动用“黑道”,后来决定精心设局来整熊川、震慑媒体记者。
让我感到意外的是,他们竟然能调动央视二台的老牌节目“经济半小时”来为其壮胆打气,“经济半小时”栏目竟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甘冒违法的风险,公然搞“媒体审判”、干涉司法公正。我想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只有一个:橡果国际有钱、有关系。
我记得中央领导曾说过,哪里有违法哪里就有腐败。当前,全国上下都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司法部门、新闻媒体应当起到好的表率作用,全国人民都非常关注。
我作为受害者熊川的父亲,呼吁上级机关、相关部门对橡果国际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记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调查,依法处理,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附:熊川揭露橡果国际虚假广告的3篇文章,详情参阅:2006年7月3日-7月9日《财经时报》D4版。
举/报/人:熊昌忠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5949436
- 评论人:遗憾
2007-07-11 12:40:02
|
||||
在我的印象中,茅以宁从来就是一个歪门邪道的人,从来不愿跟其有任何交往。倒是熊川,印象中是非常纯真的,工作也努力,唉,真是交友不慎,我想没有茅以宁从中挑唆,熊川是不会有索要钱财的想法的。我个人认为茅在这整个事情中应该承当主要责任。 |
||||
- 评论人:张剑弼
2006-12-13 23:25:18
|
||||
1、“鸿门宴”有录音、录像应是本案较为关键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会有所反应,特别是录音,能否全面反映“鸿门宴”过程中的“敲诈勒索”过程;2、媒体审判可休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