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了解的《财经时报》记者熊川“敲诈”橡果国际一案(转)- -| 回首页 | 2006年索引 | - -全国律协举办“首届全国律师事务所主任培训班”

全国律协经济专业委员会2006年年会综述

                                      


开幕式上全国律协金山副会长讲话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2006年年会于12月2日、3日在湖北省武汉市长海大酒店顺利召开,湖北省律师协会、武汉市律师协会领导到会并致辞。金山副会长代表全国律协发表了讲话,他强调,专业委员会应当为律师专业化分工和拓展律师业务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应当把首要的工作放在行业规范的制定上,促进研究成果的分享,把业务交流和指导作用结合起来,并不断探索委员会活动的新形式,着重解决律师业务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年会上与会委员与律师认真讨论了经济委员会起草的《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修订意见)》和《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四稿)》,委员会将汇总意见,再次修订后提交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以促进律师业的规范发展。

  年会特别邀请了我国资深民法学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顾问、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余能斌教授就《现代合同的非典型化和非典型合同》发表主题演讲,余教授分别以现代合同非典型化的发展趋势、非典型合同的法律特征、法律适用原理、种类和理论分类以及国内外案例等论题出发,细致而充分地阐述了非典型合同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使与会律师受益匪浅;同时,该演讲对经济发展中的律师作用以及经济专业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方向有深刻的启发作用,特别是对成文法体系中律师如何拓展合同业务有创造性的影响。

  本届年会业务交流和研讨的内容非常丰富,下面从几个的方面进行分述:

一、 公司业务

  这一专题源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从法律条文看,此次修订了120多条,删除近80条,新增了55条,仅有25条左右未修改;从内容上看,新《公司法》修改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方面。但是本专题研讨主要涉及以下若干方面。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会律师全面阐释了“利益相关者理论”这一债权人治理的理论基础,即债权人治理的理论基础是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拥有各自明确的公司控制权和收益权,即而不只股东;分析了债权人如何通过债务约束公司;进而梳理了新《公司法》、新《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治理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有公司财产合理处分制度,包括公积金制度、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禁止公司不合理处分财产制度;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债权人优先权制度,包括公司盈利回报优先权制度、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自治制度,包括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公司重整制度、债务和解制度;深石原则,指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控制公司不能和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或者分配应居于其他债权人之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制度。我国法律并未确定最后两项制度,这为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留下了空间。

  2、保护职工权益方面:与会律师从我国职工持股方式的历史演变出发,论证了信托持股是解决职工持股主体缺位的新的有效的途径。并明确了信托持股方式的内涵、法律依据、种类、实施信托持股中现存的相关问题及应对措施等。这些问题包括国企改制中信托持股委托主体的限制问题,信托持股的登记问题,关于信托持股保密问题,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受托对外投资受何种比例、标准制约的问题,信托持股计划涉及的人员及金额限制问题,关于信托持股能否收取费用/报酬的问题,信托收益的税收问题等。研究表明,问题的解决大多需要完善《信托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3、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部公司法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公司治理的结构和制度直接关系着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现代公司治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变过程中,确立了若干原则,主要有资本面前人人平等、同股同权原则,遵循效率优先原则、兼顾公平、公开原则,权力分配明晰,并且相互制衡原则。有律师提出,建立特殊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区别对待等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职业律师应该是现代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力量的观点,同时主张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救济途径,比如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增加中小股东的“发言权”、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与质询权的范围并制定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和质询权的程序、完善股份回购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操作程序、明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代表诉讼”等。

  本专题意在通过新《公司法》的解读,更深刻地理解新修条文的适用,指导律师的业务操作。但是,从提交本专题研讨的文章以及研讨的过程看,本专题的研讨实际上遵循了这样一个原则:总结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大胆借鉴其它国家公司法的成熟经验,继续完善《公司法》。这表明了律师足以通过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 并购业务

  随着外资大量涌入中国,外资并购向纵深发展,以外商并购为主体、以战略收购和产业整合为特征的外资并购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律师在外资并购业务中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摸索也完成了对外资并购的概念、主体资格、产业投向、资产评估、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等基本问题的探讨;而是以更具专业化的眼光、更具针对性地研究外资并购中的有关领域的法律问题、我国有关外资并购最新的法律法规,甚至以建立完善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为视角,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设计。

  中国房地产企业成为律师门研讨我国具体产业外资并购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首选个案。有律师指出,虽然经验表明外资可以通过购买境内房地产公司的资产、收购国内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以返程投资的形式进行国际直接融资等法律途径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城市房地产经营开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中国房地产企业通过外资并购进行国际融资提供了法律环境,尤其是2005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为并购活动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一方面,我国房地产企业本身尚未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未理顺企业的投资关系,另一方面,国际融资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如何完善房地产企业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定成为影响房地产企业国际融资能力的关键。同时,要关注并解决好房地产企业和相关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深入研究中国有关并购融资的法律并拟定最为完善的交易文件、房地产行业复杂的审批程序、股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
房地产企业已生效合同的履行等具体的法律问题。

  针对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外资并购方面最新的法律规定,委员会秘书长关景欣律师指出,《规定》在中小企业海外上市、外资并购等方面存在严格的限制和不足,并具体提出了若干完善立法的建议。《规定》就海外上市有关支付手段的规定增加了中小企业海外买壳上市的难度和成本,就“特殊目的公司”需要两次商务部审批的规定,实质上控制了企业造壳上市的关键环节;此外,复杂的批准程序和“1年内有效的”期限限制,更是大大限制了中小企业造壳上市。在外资并购方面,《规定》限制了外资并购的领域,并规定了较短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支付对价的期限、赋予了反垄断审查机构的域外管辖权等。因此,需要完善《规定》和与其相关的法规规章以明确特殊目的公司的内涵以及哪些行业是重点行业,哪些行业或企业的并购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确认标准;明确相关市场的认定、市场占有率由谁统计以及统计标准等问题。

  与会律师认为,我国外资并购发展到了关键时期,依法协调完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成为一项迫切的历史任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正式实施为完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机遇,需要从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体系构架等多方面进一步协调完善。有律师梳理了我国现行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指出我国现行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在体系性、合法性、完备性等方面的不足,建议出台一部制定科学、体系完整、条文完善的外资并购法。在价值上,以公平和效率为基础,二者和谐发展;在原则上,采行依法并购、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维护经济秩序、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通过健全统一的立法机制、完善外资并购配套法律、强化司法救济制度等途径协调完善该法律体系。

  本专题研讨的文章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外资并购的实务操作联系紧密,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集中体现在与会律师构建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设想上。在研讨的方法上,以房地产为个案对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具体分析现行法律以及并购法律体系的缺陷;个案分析与宏观梳理,应然设想与实然分析相结合,使研讨深入浅出,既指明了问题的所在,又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方向,符合理论指导实践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研讨的意义。

三、 破产业务

  由于修订后的《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年会对破产法的关注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韩传华律师正在撰写《破产法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已经预约出版发行)一书,摘自该书稿第四章第四节抵销权的部分内容而形成的论文引起了与会委员的热烈探讨,论文作者不仅参与过破产法的修订,更在律师办理破产案件的实务操作层面有独到见解。作者与委员们一起就破产法抵销权的行使、抵销权的决定、抵销权的例外情形以及注册资本债务能否抵销等热点、疑难点问题展开了交流。宋维强律师的《律师介入新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探析》同样因为着眼于律师实务而受到与会委员的好评。鉴于新破产法实施后律师业务范围将有较大的理论上的提升空间,为了将这种理论的可能变为现实的可能,为全国律师办理破产案件培育市场,年会决定由论文作者韩传华律师牵头组成破产论坛,一方面加紧制订相关业务规范,另一方面加强与政策决策机关的沟通和交流,为律师代理破产案件争取最大的权益。

  个人破产是目前的热门话题,顾俊、桂炜律师的《个人破产之可行性分析》一石激起千层浪,参与讨论的委员自发形成支持于反对两大阵营,观点鲜明、交锋尖锐,各自从市场征信体系、人格破产监管、破产免责的内容与实施等方面进行了提问与发言。虽然观点有异,但大家一致认为:没有个人破产内容的破产法是不完善的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规定的市场经济是不完备的市场经济,没有个人破产内容的律师业务是不完整的律师业务。

四、 农民权益维护

  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根本问题,三农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权益保护。作为专业委员会,我们把目光同样投向农民权益的保护。杨於蓝律师从自身参与的城中村改造、农村城市化转变等具体案件入手,撰写了1万8千余字的论文《试论失地农民的经济权利补偿》,详细阐述了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征地移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征地给失地农民带来的变化,同时客观评价了目前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制度的不足之处,结合城市化过程中的受益者的探讨,提出了如何使失地农民的经济权利获得更为完善的补偿的设想。来自贵州的省政协委员陈朝洁律师认为,文章关注三农问题,和政协的提案完全吻合,文章给提案增添了翔实的数据和生动的事例,陈朝洁律师邀请论文作者共同参加提案调研,并拟完善提案后向全国政协提交。与会律师很多参加过城镇化改造,他们纷纷就征地补偿和农民上访的根源性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柳平律师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律师行为》、韩鹰律师的《股份合作企业与农民权益保护》分别从不同角度出发阐述了农村务工人员和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中股民的权益现状,务实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和对策。委员会认为,律师关注农民权益,不仅仅是法律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更是律师参政议政、关注社会热点、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五、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委员会从商品房市场发展迅猛、老百姓普遍关心房价、关心房屋质量和交易安全入手,将论题集中在商品房买卖行为中消费者权益维护。

  年会首先审议了由刘宁律师主持起草的《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四稿)》,指引分为定义与概述、商品房交付程序概述、前期准备工作、查验证明文件、实地查验房屋、房屋交接、办理物业管理手续共七章三十六条,详尽规范了律师办理商品房交付业务的流程和审查重点。陈岳琴律师就条款中某个国家标准的适用提出了不同意见,陈卓伦律师则建议在律师职责条款下明确具体范围以方便年轻律师掌握,等等,因时间限制,最后年会决定再次通过网站收集委员和广大律师的修改意见。

  杨学芳律师的《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利益冲突与协调》,从介绍购房者与开发商利益冲突的现状入手,对购房者与开发商利益产生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对预售广告的规范、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完善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杨学芳律师和侯国跃律师还不约而同地对现行商品房广告存在的虚假问题给与了高度的关注,分别撰写论文,有意思的是,两位律师论文中提到的性质相同的案例,在北京和重庆的诉讼却得到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一方所代表的当事人胜诉而另一方败诉,这也给我们提供了理论与现实差异的鲜活事例。与会律师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对具体法律规定的理解、合同虚假的性质和程度等等实务为题发表了不同的意见。

六、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的探讨原本不是本次年会的重点,而田冰川律师的《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风险与控制》却引起很大的反响。论文作者以一名公司律师的视角,探讨了公司法律顾问执业风险的来源、公司律师执业风险的类别与表现,提出了公司律师执业风险的控制手段,建议从企业制度、内控流程上明确责、权、利,控制住法律风险点,重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从组织框架上控制住风险的源头,建立企业统一的法律文本数据库,规范各类法律文书的使用,控制交易中的合同风险。与会律师充分肯定了公司律师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速度,与论文作者交流外聘律师和公司律师之间的合作与沟通,谈论外聘律师与公司公司在合作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多个委员表示,通过论文研讨,使我们执业律师了解到企业对法律服务的内在质量要求,这有利于我们提高对企业顾问单位的服务质量,加深了执业律师与公司律师的联合与协助。此外,崔宝顺律师的《没落的律师见证与默默无闻的律师经济鉴证》,张照东、叶勇律师的《GATS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等文章中,以实务的角度阐述了律师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七、 非公经济

  黄鹰、彭夯律师的《我国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若干策略》指出: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非公经济36条”从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政府监管、政策指引等七大方面形成了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我国非公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文章分析了我国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现状及原因,提出了我国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若干策略,具体包括学会组合国际资源为我所用、学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熟悉特许经营、BOT、TOT、等行业游戏规则以及学会借用“外脑”等策略。

  周茂铭律师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成长与法律制度的环境建设》一文中则指出,我国非公有经济迅猛发展,目前已经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GDP占整个GDP总量的三分之一。文章围绕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法律制度的依存性,提出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有观念转变和法制保护相互配套、相互和谐的关系,同时成长还必须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内在行为和外在环境的互动促成。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及问题进行了论述,然后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已经出现的问题,在法律制度环境建设上提出了诸多的建议。

  对于周茂铭律师的观点,委员们在谈论中,有的说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认识,观念转变是关键,强调应建立并强化非公有制的自治组织,完善对非公有制成员的自律和必要劝诫制度。还有的认为,非公有制经济要在社会上树立起济弱扶贫、乐善好施的美德,充分运用好“聚财”和“散财”之道,乐于承担社会责任。更多得委员认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建设是其根本保证。对于黄鹰律师提出的“非公经济36条”带来的机遇,有委员指出,城市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项目通常具有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持续经营时间长的特点,而我国的民营企业在自身资本实力、融资渠道、核心技术、管理团队方面都有着不可否认的欠缺。也有委员认为,我国的城市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项目往往来涉及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补偿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与法律难题,非精通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的律师难以胜任。

  但是委员们一致认为,非公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所占比重越来越高是不争得事实,作为律师我们应当抓住机遇,为非公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业务拓展方面,我们不仅要大力开拓非公经济的服务市场,还要善于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家允许进入的任何领域,利用我们自身的优势,为民间资本牵线搭桥。

八、 宏观经济政策

  本次年会收到的论文中论题范围广泛,律师们不仅仅关注日常法律事务中的理论与操作交流,还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规划。如陈岳琴律师罕有地以律师的视角发表了《绿色GDP替代传统GDP的必要性和实际操作步骤》一文,以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身份阐述了绿色GDP的概念、计算方法,及其与传统GDP的关系,以绿色GDP替代传统GDP的必要性,还独到地提出了绿色GDP替代传统GDP的实际操作方案,是一篇不可多得的经济法律论文。

  受此启示,委员们在讨论中指出,经济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向不能停留在微观的、具体的法律层面上,不能仅仅只去关心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等部门法律,还应当关心宏观经济层面,因为经济法系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国家强制性。陈岳琴律师进一步建议,委员会的议题应当覆盖国家经济政策、税收、金融、财会、环境、人文、文化、慈善等不同社会层面,以执业律师的经历和经验关注宏观经济,通过代理具体案件所掌握的数据和生动事例,将那些有代表性的、普遍性的问题梳理出来,为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陈律师的观点得到与会律师和委员会的认同,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将酌情予以考虑。

九、 合同范本研究

  合同的起草与审查是执业律师的经常性工作,也是经济专业委员会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根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制作规范性的合同范本以方便律师在日常起草工作中借鉴是本届年会的议程之一。
郭振忠律师提交的论文《合同起草思路探讨》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和高度提纲挈领地概括了律师的工作思路,指出律师起草合同是一个经验性的历程,这个历程也是专业素质逐步提高的历程。作者将业务素质的提高分为三个历程:第一个历程是一个自然的、按客户要求进行记录的过程,这种起草过程,律师起到的是一个秘书作用;第二个历程是利用合同文本的方式,也是目前律师们最常用的方式;第三个历程是一个理性化的合同起草方式,律师的理性化起草合同应该是律师本人对于合同格式有一个充分的理性的主张。吴江水律师在拟交付出版的专著《完美的合同》中,就起草方式建议锁定交易平台,锁定交易内容、锁定交易方式、锁定假定处理(又被其称为四大功能模块),而郭振忠律师则归纳为明确合同目的、确定权利义务、注重形式要件。与会委员评议认为,两人的出发点是相同的,都是试图总结理性的起草合同的思路,吴律师的观点更注重合同的起草本身,而郭律师的理解更注重的是客户的需求,这是我们在实践工作中应该注意加以融合的。

  年会上,张照东、叶勇律师提交了《业务合作保密协议》、《劳资保密协议书》、《雇员保密及竞业禁止承诺书》三个商业秘密管理文书范本,为规范商业秘密管理文书做出了贡献,为律师起草相关合同或协议提供了格式化的参照。臧峻律师的《格式条款的种类与司法救济》,顾非律师的《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李煦燕律师的《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分析》等文中,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或切入点述及起草合同范本的重要性,以及起草及审查合同、判断合同效力的经验和方法,得到与会律师的好评。年会认为,起草合同特别是起草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提供合同起草业务指引等应当是全体委员的职责和义务所在,今后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综上所述,本次年会体现了经济专业委员会十年来的活动特色,理论深入、论辩直接。无论是论文作者或听众律师,无论是否担当主持人、演讲人或评议人,每个与会律师都深入议题,正如来自贵州的陈朝洁律师指出的:“年会论文质量高,选题好,交流充分,收获很大。参加年会不仅帮助执业,而且对我个人从事的参政议政也大有好处”(陈律师是贵州省本届政协委员)。
本次年会无疑是成功的,今后还要加强中国经济律师网建设,使之真正成为委员与全国律师的业务交流的平台,同时委员会将设立“合同论坛”、“并购论坛”、“破产论坛”、“消费者权益论坛”等,以实现专业委员会与全国律师的互动,为中国律师业的规范和拓展贡献自已的力量。

【作者: 唐璜】【访问统计:】【2006年12月13日 星期三 13:47】【 加入博采】【打印

Trackback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5952561

回复

验证码:   
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