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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揭晓- -| 回首页 | 2007年索引 | - -四川律师质疑建设部标准商品房购房合同存在重大漏洞

关于举办物权法讲座的公告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具有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架之一。自2002年12月以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七次审议,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凸显该部法律的重要性。

  今年3月5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即将对物权法进行审议,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因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将在物权法得以如期通过的基础上,在北京连续举办两期物权法讲座,时间分别为2007年4月4日至7日(第一期)、2007年4月8日至11日(第二期),讲座拟邀请著名民商法专家江平先生,以及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专家、法官进行授课,帮助广大律师正确理解立法背景,准确适用法律,为物权法的有效实施作好准备。讲座内容详实、阐释权威、信息量大、具有可操作性。

  本次讲座将发给40课时的结业证,欢迎广大律师及其他人士踊跃报名参加。

  讲座、住宿地点:北京中苑宾馆(西直门外高粱桥斜街18号)

  可乘地铁至西直门站下车转乘运通105路、运通205路公共汽车中苑宾馆站下车。

  讲座费用:

  交费标准:
  全国律协会员2000元,非会员2400元。

  为鼓励广大律师及其他人士积极参加学习,可在2007年3月19日之前以银行电汇方式或直接到全国律协财务室交费,交费标准为:全国律协会员1800元,非会员2200元。

  以电汇方式交费者,请在汇款单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参会者姓名,并传真至全国律协培训部。谢绝邮局汇款。

  注意:2007年3月19日之后切勿汇款!已交费但因故不能参加讲座者,全国律协会员退款1700元,非会员退款2100元。

  本公告所称“讲座费用”包括专家授课费、会议费、会议资料费及讲座期间的午餐费。讲座期间其他费用自理。

  住宿安排:

  1.住宿可由会务组代为预定,费用自理。如需住宿请在报名表上注明。

  2.代定住宿地点:北京中苑宾馆(四星级)

  3.住宿标准:210元/人/床/送早餐(与他人合住),380元/标准间/天/送一人早餐。

  报名方式:
  请将所附报名表填写后传真、发电子邮件或寄至全国律协培训部(请准确选择您参加讲座的期次)。报名确认以收到全国律协培训部传真回执为准。

  特别提示:报名者请务必留下您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因立法进程发生变化致使讲座日程变更时,我们可以在最短时间内与您取得联系。

  讲座报名截止时间:
  2007年3月19日(注意:因会场有限,全国律协将根据报名时间先后确定可参会人员名单)。

  银行电汇截止时间:
  2007年3月19日(以银行汇出日为准)。

  报到与授课时间:

  第一期:2007年4月3日09:00-21:00报到,2007年4月4-7日授课
  第二期:2007年4月7日09:00-21:00报到,2007年4月8-11日授课

  为充分发挥全国律协的培训示范职能,全国律协继续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选派主管培训的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一名参加培训,全国律协免其注册费(报到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开具的介绍信为准)。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律师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重庆、内蒙、四川、云南、陕西、广西、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十二个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可选派本省(区、市)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一名律师参加每期讲座,全国律协免其注册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将名单加盖省级律师协会公章后,于2007年3月19日之前报至全国律协,培训报到时以该名单为准)。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01A室
  邮政编码:100007
  联 系 人:马玖芝、李 鲲
  联系电话:(010)84020218,86528239
  联系传真:(010)64056110
  E-mail :cle@acla.org.cn,acla@163.com

  户 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开户行:北京银行红星支行
  帐 号:010903304001201051230-69

  
附件1:物权法讲座报名表(第一期)

  
附件2:物权法讲座报名表(第二期)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作者: 堂皇】【访问统计:】【2007年01月31日 星期三 09:33】【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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