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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律师经商

                                      

  据贵州都市报报道:2月12日,全省法律服务工作会议在凯里召开,记者在会上获悉,省司法厅转发颁布了贵州省律师协会的《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开始在全省执行。

  该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禁止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办公场所;律师每年要办理1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禁止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其出具委托手续和公函。

  律师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文印等费用的,原则上应当凭合法票据具实向当事人报销;包干收费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统一支出,且不得超过律师收费的10%;律师个人无论以何种名义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均属私自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举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相关单位按已收缴的违规金额的20%奖励举报人。

  堂皇按:现行《律师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可以经商的。

  2004年6月8日,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却在第四条中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这也就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经商的“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是远远低于法律的,因此《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本身就是与《律师法》相抵触的,从法理上将,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从现实情况看,这样的规定也早已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现状,应该尽早废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早已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禁止经商的规定也就不适用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况且,专门针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设置这样的禁止性规定有失公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被推向市场之后,早已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有了一定的经济积累之后,从事商业活动也是情理之中的事,那么规定他们不能经商办企业显然是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况且,现在很多律师已经担任了上市企业的独立董事,甚至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时候,律师都在从事着商业性活动,因此禁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商业性活动显然是多此一举了。现实中,许多律师也在以其他人的名义实际上在经营着各种各样的企业,比如和他人合伙开茶楼等等,所以这种针对律师的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禁止性规定早已是名存实亡了。

  贵州发布的这个《规则》却仍在强调这个禁止性规定,显得有点不合时宜了。虽然司法部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不合理规定尚未废除,但是既然这样的规定早已名存实亡,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什么还要继续沿袭这样的错误呢?

【作者: 堂皇】【访问统计:】【2007年02月26日 星期一 11:18】【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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