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1996年4月,28名浦东律师成为我国第一批公职律师。此后,北京、南京等地也陆续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2002年10月,司法部根据各地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情况,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根据2007年3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根据这个定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律师也可以归入“公职律师”。
由于现行《律师法》中并没有“公职律师”的表述和相关规定,因此“公职律师”的出现遭到了一些质疑。2003年《南方周末》发表的文章(《公职律师制度疑问》)认为,公职律师制度与现行的《律师法》相矛盾。《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这限定了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律师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而目前进行的公职律师制度试点中,公职律师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显然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正因如此,“公职律师”试点初期,他们的管理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行政机关。由于“公职律师”的人事编制、福利待遇等都归所在单位管理,但同时他们又是律师应该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管理。司法部在《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中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公职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在2005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组成的“两公律师代表团”单独出现,标志着“公职律师”被正式纳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之中。
2007年6月底,重庆市司法局将把所有设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福利待遇(《重庆法律援助律师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重庆市司法局局长助理吴孟嘉说,由于法律援助律师一直面临着收入低、工作累、工作性质不稳定等情况,很多社会律师都不愿意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中来。法律援助律师“归公”管理后,不仅能更好地调动起现有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专业特长,还能吸引更多的律师加入到法律援助中心,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实现“应援尽援”目标。重庆市司法局的这一创新举措为“公职律师”的发展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但同时,这一举措也遭到了质疑。人民网近日发表评论(《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评重庆市将公职律师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认为“此举欠妥,与法无据;此风不可长,后患无穷。”作者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没有必要将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纳入公务员管理。“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此话不错,但是由于作者不了解“法律援助律师”的基本情况,混淆了“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的区别,所以这样的反对意见也并没有什么力量。人民网作为中央媒体出现这样的失误着实不应该,但是作为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的作者出现这样的错误就更不应该了。
“公职律师”经过多年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延伸了律师的服务领域,创新了律师发展模式,同时也得到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目前“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因此大家希望能够将“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写进律师法,结束“公职律师”事实上违法的尴尬局面。
但是我们吃惊地发现,在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竟然没有任何关于“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表述和规定。即便说这个律师法修订草案对律师的定义已经涵盖了所有的律师形态(社会律师、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但是由于除社会律师以外的律师形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特殊性,因此应该在《律师法》中给予体现。现在《律师法修订草案》只有在附则中特别提出了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而对于“两公律师”却只字不提,这不由得让人心生疑惑。如果不能在这次律师法修改中明确地位,“公职律师”仍将戴着违法的帽子而不知道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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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堂皇
2007-08-01 08: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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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草案中没有写入关于两公律师的内容,但是我相信司法部是不会取消两公律师的,反而只会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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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呵呵
2007-07-31 2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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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取消两公律师 ,支持 修改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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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张太盛
2007-07-28 09: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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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够将“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写进律师法,结束“两公律师”事实上合理存在而又不合法的尴尬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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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张太盛
2007-07-28 09: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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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够将“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写进律师法,结束“两公律师”事实上存在而又违法的尴尬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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