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博客群 | 公社 | 专栏 | 论坛 | 图片 | 资讯 | 注册 | 帮助 | 博客联播 | 随机访问
关于风险代理的思考- -| 回首页 | 2007年索引 | - -律师:我是谁?--律师法修改草案引发律师的第二次思想解放

《律师文摘》第四辑

                                      

卷首语:克服恐惧也是爱国(徐友渔)

 1987年,我去前南斯拉夫开一个国际学术会议。

  在贝尔格莱德游览,颇感不便,因为当地能用外语交流的人很少。但我运气太好,有一个很有风度的老人主动与我搭讪,并引领我走了半个贝尔格莱德。

  老人家辛劳了半天,我得表示感谢。我请他随我到宾馆,邀请他到我的房间喝咖啡,但老人突然变得很恐惧,坚决不肯,而且左顾右盼,一副提心吊胆的样子。大惑不解了好一阵,我猛然醒悟过来。我请老人等我一下,上楼去取了一把中国折扇,等我返回宾馆大门,却不见了他的踪影。最后,我好不容易在远离宾馆的一个角落找到他,赠送了礼品,分手时,我明显感到老人的高兴和恋恋不舍。

  那一天余下的时间我一直陷入沉思,我感觉到了我久违了的东西,那就是:人的恐惧,恐惧因为与外国人接触而受到警察的盘问和追究。顿时,我对这个美丽国度的好感大大降低了,对那位能讲外语,热情好心的老人充满同情和怜悯,我眼前不时浮现他接受我的礼物时既高兴又有点忧虑的表情。

  其实,我对那种东西应该不陌生,我离开中国到英国牛津大学进修才一年;其实,南斯拉夫当时还是我们改革开放学习的样板。这次遭遇使我树立了一个信念:一个国家,纵有千般好处,如果它使自己的人民有恐惧感,那人们很难尊敬它,对它爱得起来。

  这次遭遇使我首次以外国人的角度打量一个国家:使人民恐惧或敬畏,也许是让统治者或警察舒服的事,但对国家是有害的,这会使很多人对它失去尊敬。

  从那以后,尤其是学成归国后,我经常提醒自己,如果我表现得畏畏缩缩、连说话都不敢畅所欲言,连见人都要考虑再三,那我得到的是怜悯,我的祖国失去的是尊敬。我要求和鼓励自己,在人面前,包括在外国人面前,自然也包括面对媒体,我应该大方、自信,让人看不到恐惧的踪影。

  我知道我的所作所为有一厢情愿的成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我的表现和姿态。因为在我身上看不到恐惧而说恐惧不存在,是可笑的。

  但另一方面,我坚信我的做法是有意义的。第一,从根本上说,克服恐惧确实是高度爱国的行为,而不是粉饰太平,如果我们在最本真的含义上理解“国家”这个概念的话;第二,恐惧固然并非产生于人们的恐惧心态,但人们不惧怕的心态绝对是消除恐惧的动因和前提。

  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是帮助人们克服恐惧和建立爱国心的高尚职业。捍卫法律和公正的律师是一切守法的公民的一道安全屏障,使人们对国家的正义有信心。

主编札记:“特别辩护”的可贵与遗憾(孙国栋)

  今年4月初,一本名为《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的书在京城各大书店同时亮相,一时洛阳纸贵。有关27年前的“两案”公审,已有多部回忆录或纪实作品行世,但从辩护角度再现审判过程,本书却是第一部。作者即为当年参与其事的十位辩护律师中的六位,他们均年逾古稀,最长者八十有四,另外四位则已作古。单就这一点言,其抢救历史之功便举世无双。相对于原拟书名《世纪辩护》,我们要特别感谢苏惠渔先生的妙手改动,因为这的确是一场“特别辩护”,无论是它的可贵之处还是遗憾之处。

  “两案”审判的可贵之处首先在于,以依法审判代替了专权擅断、私刑滥罚。十年浩劫,“砸烂公检法”,无法无天、冤狱遍地,连国家主席都性命不保。拨乱反正后,中共高层痛定思痛,对政敌没有以暴易暴、以牙还牙,而是在一片废墟上祭起法制大旗,实属难能可贵。立法工作也紧锣密鼓,刑法、刑诉法、律师条例的应运而生,为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公正保障。审判的技术环节亦有可圈可点之处。一、公开审判。虽然现场旁听者限定身份,人数有限,但电视直播将审判的全过程置于全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监督之下,当时的政治领导人确乎有这样的自信和勇气。进而二,富有历史使命感和对历史负责的意识。如,负领导之责的胡耀邦、彭真都三令五申,“‘两案’审理工作是非常严肃的,要向子孙后代负责,向全党负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传到子孙后代也推翻不了”。(P29-30)特别是起诉书的起草,不厌其烦讨论修改,几十易其稿,“要经得起批驳,包括资产阶级学者们的批驳”。(P28-29)从而有了三,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重证据不重口供。反对搞逼、供、信,“一定要重视证据,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罪)”,“罪证要周密有力,人家考不倒”(P30),“从事实做起,从调查研究做起。离开事实,谁讲也不算数。……只有事实,案件才靠得住”(P31)。四、对被告人实行人道主义。胡耀邦说:“……处理要妥善。自始至终不要在生活上搞虐待。要使我们的后代都知道我们对他们是仁慈的。”(P30)这一点在律师第一次会见姚文元时得到了证实:“四年多的囚禁并没有使他外形上有任何变化,相反吃得胖乎乎的,满脸油光。”(P72)五、集思广益,尊重专家意见。由全国人大出面,邀请全国范围内的28名刑法、刑诉法专家赴京,针对起诉书讨论历时一周,所提修改意见均被特别检察厅采纳。(P35)

  “两案”审判的最大亮点无疑是辩护制度的恢复,践行了“即使是恶魔,也拥有受公正审判和受辩护的权利”的法制信条。一、明确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特别法庭派员送达起诉书副本时,特别告知被告人,根据刑诉法第26条,“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P36)。二、特别法庭对律师工作的重视和对律师本人的尊重。庭审前,特别法庭副庭长伍修权、黄玉昆专门会见了6位辩护律师,还介绍了一些被告人的情况,提出功过应分明。(P57)尽管会见不无摸底、吹风之嫌,但毕竟是以礼相待。你让现在的庭长主动会会律师看?三、参与讨论全案判决书。全案判决书(稿)拟出后,先是送律师小组听取修改意见,后又有律师代表到审判小组参加集体讨论,对判决的慎重和对律师的重视可谓登峰造极。(P58)

  当然,最应浓墨重彩大书特书的,是辩护律师的牺牲与贡献。从“五七”反右始,中国律师队伍便全军覆没,“文革”中更是成为阶级异己分子。参与辩护的律师自身亦遭受摧残和凌辱,而当时的社会风气对律师的偏见并无消减,为“两案”主犯这样国人皆曰可杀的反面人物辩护,实乃冒天下之大不韪之举。在情与法、民愤与职业良心的较量中,律师们抛却个人恩怨、不计一己得失,客观公正地履行神圣职责,并以自己的勇气和智慧,最大限度地突破了各种障碍,为5名被告人辩掉了7条大罪。其中最著名的一条是,起诉书第46条指控姚文元策动上海武装叛乱,证据是姚于1976年5月7日对上海写作组成员陈冀德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起诉书认定,这是为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而辩护律师认为,1976年5月正是“四人帮”猖狂一时、得意忘形的时候,不可能预料到5个月后的覆灭。因此他的话与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P158)结果,在最后判决中,这一条罪名未成立,姚文元最终获刑20年--“原本他很可能是无期徒刑。”(张中语)除了当庭辩护,律师们还通过另一种方式发挥作用。起诉书中有一条指控“四人帮”密谋策划,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诬告周恩来、邓小平搞篡权活动,阻挠邓小平出任第一副总理。律师们研究后认为,“四人帮”分别是政治局委员或常委,他们商议问题,向党的最高领导人陈述意见,尽管内容是对周、邓的诬陷,但在做法上还是符合党的原则的,因而不应认作罪行。但是鉴于这一条罪名重大,律师们没有公开辩护,(P295-296)“不过律师组私下向上面作了反映,最终这一条在审判时没有成立。”(马克昌语)

  律师们出色的工作得到了被告人的感激,得到了控审人员的好评,也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认可。尤为重要的是,十位律师在销声匿迹二十多年后的第一次公开亮相,便为整个职业队伍赢得了尊严,也为中国法制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尊重。1980年11月23日,《纽约时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审讯“四人帮”可能说明中国司法上的进步》的文章:“在中国同日本一样,人们认为,凡最后受审的人大概都是有罪的。孔杰荣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中国问题专家)认为,在这些表面现象下面,有了重要的进步。现在培训的律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进步。”(P306)

  让我们永远记住这些律师,他们的名字将载入中国律师的史册!

  显而易见,“两案”审判存有诸多遗憾之处,受特定历史条件限制,甚至一些“可贵”之处同时亦是“遗憾”之处,作为辩护小组组长的张思之先生对当年的许多做法并不认同,这也是张先生最初不赞成写作《特别辩护》一书的真实原因。遗憾之处主要表现于:一、以党代审。上有中央“两案”领导小组,下有“两案办”,还不时向政治局请示汇报,特别法庭独立审判的空间微乎其微;二、控辩双方严重不对等。检察官高高在上,竟与审判员平起平坐,与现代法治理念大相抵牾;三、控审专业化不足。正如张思之先生所说,控辩审三支队伍中,只有律师是百分之百的纯法律专业人士。而控审人员多为官员或将军,且大都受过被告人的迫害,不但法律权威不足,亦难逃脱预演时“吴法宪”要求“回避”之指摘。(P58);四、律师发挥作用不足。一方面,主管机关订了太多的条条框框,如《辩护的原则》(P40)、《律师会见被告的活动原则、步骤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P45-47)、《律师在法庭活动中的原则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P48-49),要求律师的辩护“须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限制了律师的独立性,束缚了律师的思想和手脚,使辩护效果大打折扣,本该辩护的论点不敢提出,也从未要求传唤新的证人出庭。另一方面,律师自身心有余悸,思想解放不够,对肩负使命认识不足。如陈守一教授的坚辞不就,韩学章律师对江青的排斥与反感:“杀头都不去!”张思之律师会见江青时的“不够耐心”(张思之语)。再如,没有与被告人主动沟通,充分告知辩护权,以致他们产生了“请人辩护就是不认罪服法、会加重刑罚”的错觉,一半被告人放弃聘请律师??“王洪文没有请律师,最后被判了无期,其实他的认罪态度是最好的。”(张中语)对最早提出聘请律师的江青最终未能得到律师的辩护,张思之先生今天亦有理性反思:“(若江青聘了律师),有压力、有难度、有挑战,对法制的健全完善,对律师的历练成熟,都具有非凡的意义。这个意义甚至会超出审判本身。”(王凡《谁为“四人帮”辩护》)五、判决书的制作太慎重实则太不慎重。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乃法治国家人所共知之常识,制作判决书邀请律师参与讨论,实乃中外审判史上一大笑柄。

  文至结尾,必须说明的是,本文所谓“可贵”与“遗憾”,均就当时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境而论,从而对历史抱有“同情之理解”。即便27年后的今天,我们的法治水平依然是望“洋”兴叹。当年的可贵之处已不复存在,遗憾之处却发扬光大,这才是历史的最大遗憾。

  2007年7月29日于法大安贫居

(作者:孙国栋,《律师文摘》主编。文中所标页码均出自《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马克昌主编,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年版。本文为《律师文摘》2007年第4辑“主编札记”)



  附:《律师文摘》2007年第4辑目录

  卷首语.克服恐惧也是爱国……………………… 徐友渔
  学术论坛:
    法理沉思.民主价值观的普适性…〔美〕阿玛蒂亚.森 著 程晓农 译
    专家说法.律师地位与律师法修改……… 钱贤良 采编
    事件剖析.吉林高法串案……………………罗昌平
    热点话题.牙防组事件的法律追问…………廉颖婷
        附:行业协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胡锦光
  业务进阶:
    以案论道.变相期货交易之界定刍议………应胜南
    办案规程.医疗损害赔偿实务研究
          --兼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适用……戴伟民
    精彩辩词.城管执法于法无据
          --崔英杰案辩护词………………夏 霖
  业界了望:     维权之声.律师会见难的现状与出路……房保国
    法学教育.法律文凭贱如粪土?…… 赵 蕾 黎 诚
  管理之窗:
     职业素养.论律师的职业价值………谭尚军
     .如何作一个有价值的法律人………郭 辉
     体制创新.合伙制向股份制转化是必然趋势
           --浅谈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发展……蒋祥爱
  史海钩沉:
    百代风流.霍姆斯:美国最高法院的“奥林匹斯山神”…刘慧英 任东来
   返回现场.“两案辩护律师小组”成立经过及庭前准备工作…张思之
       .用文明史代替阶级斗争史
         --从沪版历史教科书的改革说起…朱学勤 vs 石扉客
  法苑撷英:
    随 笔 .曾经的司法洞识………苏 力
        .中国与西方的关系…… 伍廷芳 撰 郭世佑 译
        .谁喜欢诉讼?(外一篇)……柳经纬
        .司法决定人心向背(外一篇)……张建伟
        .律师为什么讨人厌?
          --兼谈律师定位之偏差……刘耀堂
    书 评 .特别辩护:尘封27年的历史记忆…… 舒泰峰
        .以亲历者的名义
          --序《律师中国》……顾培东
           附:可以不坚守 不能不热爱……均 植
    观点汇粹.公开法律文书,让正义看得见(共5篇)…石子砚等
    人物集锦.高鸿业等6人
  编读往来.转型中国的双重担当…… 吴励生
       .冒烟燃烧的良心……… 梁希俊
  主编札记.“特别辩护”的可贵与遗憾……孙国栋


  《律师文摘》由江平、梁定邦、张思之、邓正来、贺卫方先生担任学术顾问,孙国栋主编。定价16元,全年96元。编辑部还存有2002-2006年已出版的各辑刊物,2002年、2003年每年四辑,每辑约28万字,定价25元;2004年四辑每辑约19万字,定价16元;2005年、2006年每年六辑,每辑约20万字,定价16元。以及2002、2006年合订本,定价100元。欲购买《律师文摘》的读者,请按下列地址通过邮局(免收邮寄费)汇至编辑部。

  地址:北京昌平区东环路136号方舟书苑《律师文摘》编辑部
  邮编:102200
  联系人:梁小玲
  电话/传真:010-80111302
  电子信箱:lushiwenzhai@126.com

【作者: 堂皇】【访问统计:】【2007年08月9日 星期四 13:21】【注册】【打印

搜索

Google

Trackback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6407676

回复

验证码:   
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