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甘肃省司法厅就律师事务所应否成立工会向司法部请示,起因是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属于成立工会的组织,应缴纳工会会费,并准备由税务机关向律师事务所代收工会会费。其依据是《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得到这个消息,我先是为兰州市城关区政府的做法叫好。中国的律师在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奋斗的同时,自身也存在一个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能有工会,当然是好事。可是我再一关心这个消息,就感到不对劲了。
一是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在刚刚修改的《律师法》中并没有准确界定。律师事务所不是《工会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任何一种。《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这里就存在一个法律的盲区。无论是《工会法》,还是《律师法》,都没有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工会”的规定。
二是《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如果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工会,我执业二十年来没有见哪位工会人员到律师事务所指导建立工会组织。我想,甘肃兰州市城关区如果是认真执行《工会法》,首先应当是到律师事务所指导建立工会,而非急着收工会会费,这无疑是本末倒置。
三是这些年工会的工作的确不怎么样。《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此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工会,首先是我们这些律师是否自愿结合?而律师是否自愿结合建立工会的积极性源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得怎么样?我实在不敢恭维。
四是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按照这个规定,显然律师事务所还不具备交纳会费的条件。我们律师尚不是工会会员,无交会费之义务。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也无向工会拨缴经费之义务。
五是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朝一日,律师成了工会会员,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工会组织,有了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之义务而拒不拨缴,也只能按上述途径处理,何来由税务机关向律师事务所代收工会会费。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强制征收,会费应该不属于强制征收的范围。
鉴于上述五点,我认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不是为了律师们,而是一种雁过拔毛的乱收费!事关律师大局,故直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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